时间:2022-11-30 19:00:48来源:法律常识
春林刑辩0020期 靳少华
本文焦点
1.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为职务侵占罪。
2.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典型案例:李真职务侵占案
1、2012年,被告人李真退休后被委任为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企业法人,该公司实际运作为舒城分公司--舒城“九溪江南”房屋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舒城分公司)。同年9月,李真与王广鹏在舒城分公司总经理朱家来(均为内部股东)的办公室,经被告人李真提议,三人商议后,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法,从舒城分公司套取500万元工程款,被三人均分。
2、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李真在担任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舒城分公司)董事长时,因王广鹏提出想从公司借款,经与朱家来商议后,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私自从舒城分公司转款1000万元,借给王广鹏经营使用,约定年利率26%,所得利息款,归其三人所有。
法院认为
1、李真在担任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他人共同侵吞该单位5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真与其同伙主观上有侵吞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的故意,客观上已实际占有了该笔款项,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
2、2012年10月份,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鹏向被告人李真提出从明都舒城分公司借款500万元,李真提出要借就借1000万元。年利率26%,所得利息归三人所有。2012年10月25日,朱家来安排张立新填写工程款付款申请表,申请支付1200万元工程款,同日,朱家来批准支付该工程款。10月26日明都舒城分公司转给明盛公司1200万元,当天明盛公司转给张立新1000万元。2012年10月31日、11月2日张立新先后转给王广鹏800万元和200万元。王广鹏将此10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
李真案发后王广鹏担心事情暴露,于2013年1月4日、2月4日先后还给张立新800万元和200万元。
案发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了被告人李真等人没有来得及分配的利息47.6万元。
案件结果
1、被告人李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
2、被告人李真担任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为获取私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该单位资金1000万元借给王广鹏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律师答疑
1、李真利用担任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的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法,主观上故意侵吞六安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为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本案属于挪用资金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本案中李真未经单位批准,为获取利息,伙同他人共同挪用该单位资金1000万元借给王广鹏从事营利活动。其并不是“占有”的意图,而只是挪用、使用的意图。
靳少华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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