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20:32:40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2月9日,正是春节假期结束,大家复工返岗的时候,而与此同时在湖北襄阳就有人凭借着“实力坑爹”把自己的父亲送进了看守所。民警在酒驾检查时发现司机孟某酒驾,经讯问得知原来孟某儿子担心自己酒驾被查,便让饮酒的父亲孟某替自己开车。最终孟某被处以两千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孟某知法犯法的“被坑经历”着实让人又气又笑,但下面这位当事人的经历就没有那么“轻松”了,2020年,荣某与飞某相约喝酒吃饭,直到凌晨两点两人才准备离开,荣某在明知飞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轿车交由飞某驾驶,期间还用手机为飞某导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两人均因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量刑处罚。
荣某与飞某为什么会被指控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和喝酒开车有什么关系?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超速、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所谓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被认为属于醉酒驾驶。而在湖北襄阳的“坑爹案”中,由于孟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并没有达到80毫克/100毫升,因此孟某并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但是由于其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超过20毫克/100毫升,他的行为仍然构成“饮酒驾驶机动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酒驾”)——“饮酒驾驶机动车”虽然不会被认为构成犯罪,但是也会受到相当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荣某、飞某“双双落网”的案件中,飞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因此被指控构成危险驾驶罪。可是明明荣某没开车,为什么荣某也被指控构成危险驾驶罪呢?那是因为在刑法世界里,还有一种犯罪叫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通俗而言,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协助、共同出力,一起实现了某一种犯罪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在犯罪的过程中只要你“出力”了,即使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是你,那你也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醉酒驾驶行为的共犯呢?
最常见的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第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第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既然如此,在酒桌子上,如果同行好友喝了酒,我们该怎么做才能保护好自己,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呢?首先,可以请饮酒好友帮自己开车;其次,更不可以将自己的车交给饮酒好友驾驶;再次,当然也不要让饮酒好友开车回家,更要劝对方请代驾或者请其家人接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饮酒期间务必要保持清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撰稿: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平律师 刘金政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