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20:39:48来源:法律常识
轻微妨害公务被抓最轻判多久?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裁判思路
(2022)执业经验037号
前情提要:
本文内含两个案例,均取自真实发生的事件。
案例①挥舞菜刀拒不配合执法,致执法辅助人员右手手指构成轻微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②无证从事网约车业务,为逃避查处快速冲撞在前方拦截、载有执法人员的车辆后逃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SL1,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SL1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SL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4日9时39分许,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环保办等部门在浦江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中,依法对被告人王SL1经营的上海市闵行区闸航路XXXX弄XX号弄堂口烤鸭店超出食品许可证经营范围的问题进行整治。期间,王SL1挥舞菜刀拒不配合执法,致执法辅助人员苏XX右手手指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SL1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作案刀具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SL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SL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SL1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SL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SL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SL1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王SL1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SL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律师解读:
一般来说,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执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履行、实施、而非仅指强制执行。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详言之,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公务: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本罪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力。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间接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本罪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暴力、威胁行为只要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即可,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阻碍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名解析:
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下面一则明知是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但害怕被惩处,不计后果直接故意开车撞击执法车辆逃逸,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区司法系统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裁判思路。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邵宏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明知自己系无证从事网约车业务,仍驾车载客至本区年丰路楚园路口附近时,遇本区交通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被告人方某为逃避查处,快速冲撞在前方拦截、载有执法人员的车辆后逃逸。经鉴定,被撞车损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331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照片、滴滴订单记录、交通执法移动平台截图、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扣押决定书、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处理通知书、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当时突然有一辆私家车开到其车前挡住路,其心里非常害怕,期间也没有看到任何人走至其车旁,其由于害怕被人伤害就直接开车走了,也不知道有没有撞到车。事后猜测应该是钓鱼执法,且根据自己车上的擦痕推断当时应该撞到车了。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亦不认可,辩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执法,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从主观而言,被告人方某因急于送人,在这过程中因为意外或过失而非故意碰擦了执法车辆,不存在暴力;从结果看也只造成了轻微的车损,未造成人损,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本案应对被告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被告人方某构成妨害公务罪,也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方某明知自己系无证从事网约车业务,仍驾车载客至本区年丰路楚园路路口附近时,遇本区交通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被告人方某为逃避查处,快速冲撞在前方拦截、载有执法人员的车辆后逃逸。经鉴定,被撞车损价值233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证实,其系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队员,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15分许,其和同事在奉贤区南桥镇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执法,当时通过系统查询到有辆车牌为沪AFXXX**的车疑似非法网约车,该车移动轨迹为从外高桥高行绿洲六期东门至奉贤区凯瑟薇庭宴会中心。其与同事共开了两辆车,一辆是车牌为沪C7XX**的轿车,开在中间车道,一辆是车牌为沪C9XX**的商务车,跟在沪AFXXX**白色比亚迪宋SUV新能源车辆后面,一路到了奉贤区年丰路楚园路。后看到路口跳红灯了,就想上去截住沪AFXXX**车辆。沪C7XX**轿车从中间车道过去拦在沪AFXXX**车辆前面,沪C9XX**商务车就挡在沪AFXXX**车辆后面。其身穿印有交通执法字样的反光背心和制服,胸前挂着工作证,佩戴着执法记录仪,从沪C9XX**商务车上下车,走至沪AFXXX**轿车车旁准备检查车辆,沪AFXXX**车直接向左侧打了方向往前冲了出去,将沪C7XX**轿车撞开后沿着年丰路往东开去,一会儿就看不到车影了。沪C7XX**轿车的保险杠、大灯及水箱都被撞坏了。
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证实,其系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队员。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其和同事在奉贤区南桥镇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执法,当天共有九人参与执法,并开了两辆执法车,一辆是车牌为沪C7XX**的轿车,一辆是车牌为沪C9XX**的商务车,执法人员都穿着印有交通执法字样的反光背心和制服,胸前挂着工作证。9时15分许,在S4高速年丰路出口,其与同事通过系统查询到有辆车牌为沪AFXXX**的车疑似非法网约车,就跟着这辆白色比亚迪宋SUV新能源车一路往东行驶至年丰路楚园路路口。等绿灯的时候,沪C7XX**轿车从旁边车道开到沪AFXXX**车辆前面,沪C9XX**商务车就挡在沪AFXXX**车辆后面。其当时坐在沪C7XX**轿车副驾驶位置,看到宋某某从商务车上下来,刚走到沪AFXXX**车主驾驶位置,沪AFXXX**车司机就往后倒了一把然后猛地往前加速,撞开了沪C7XX**轿车,并从沪C7XX**轿车与路口中间的缺口穿过,一路往东急驶而去。其坐在车上感到了很大的撞击感。
3、证人唐某的证言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证实,其系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队员。2021年3月22日上午,其和同事在奉贤区南桥镇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执法,当天开了两辆执法车,一辆是车牌为沪C7XX**的轿车,一辆是车牌为沪C9XX**的商务车,执法人员都穿着印有交通执法字样的反光背心和制服,胸前挂着工作证,其坐在沪C7XX**轿车后排位置。上午9时15分许,其与同事在S4高速年丰路出口,通过系统查询,发现一辆车牌为沪AFXXX**白色比亚迪宋SUV新能源车疑似非法营运车辆。当沪AFXXX**车辆开到年丰路楚园路路口等绿灯时,沪C7XX**轿车从旁边车道开到沪AFXXX**车辆前面,沪C9XX**商务车就挡在沪AFXXX**车辆后面。坐在商务车上的宋某某下车准备进行检查,刚走到沪AFXXX**车主驾驶位置,沪AFXXX**车司机就往后倒了一把然后加速撞开了沪C7XX**轿车后直接往东逃逸了。当时其坐在车上感到了很大的撞击感,其未看清沪AFXXX**车司机容貌。
4、证人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网约车订单信息证实,2021年3月22日其在上海市高行镇兰嵩路360弄小区门口,通过支付宝“滴滴出行”平台叫了一辆沪AFXXX**的白色比亚迪SUV网约车。早上7点55分其上车,前往奉贤区凯瑟薇庭宴会中心。上午9时许到达奉贤区年丰路楚园路红绿灯处,一辆黑色轿车将其乘坐的网约车截停,这时从车后方走过来一名身穿制服和反光背心的男性执法人员,走到主驾驶位窗前示意司机即被告人方某靠边停车,但方某将挡在前面的黑色轿车车头撞开后逃离了现场。白某问方某:“你为什么要跑,为什么不停下?”方某回答:“这是钓鱼执法,待会你到目的地直接下车快走。”
5、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22分许,被告人方某驾驶的白色SUV轿车与一辆黑色轿车行驶至本区年丰路、楚园路路口左侧第一、第二车道遇红灯停下,后黑色轿车向左前方行驶至第一车道,拦在了白色SUV轿车前面,这时从紧跟在白色SUV轿车后面的一辆商务车内,走下来一位身穿执法反光背心的人员,刚走到白色SUV轿车主驾驶座车窗旁,白色SUV轿车突然加速,撞开黑色轿车,从黑色轿车与左侧绿化带的空隙中穿过急驶而去。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被告人方某手机微信记录截图证实,2021年3月22日9时33分许被告人方某在一个叫“拉猪专业户”的微信群里发语音“……南桥千万别来啊,这边有别车,刚从我被别了……”“兄弟们,南桥奉贤南桥千万别来,下了那个收费站直走,那个叫什么,路上这边有开私家车,别车开抓的,我刚才被别了,别了之后我跑了,撞着那个私家车了……”“南桥有查车的,看一下私家车,私家车在路口直接看等红绿灯呢,那啥了,别着了别着了,我一想不对,看着赶快跑,然后看后面,我没开直接往前跑了,然后那个私家车我碰着他了……”。
7、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交通执法移动工作平台截图、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处理通知书证实,2021年3月22日,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大队根据奉贤区整治非法客运跨部门联席会议工作组2021年工作计划和大队勤务安排,在奉贤区开展非法客运整治。当天出动执法人员宋某某、张某、唐某等7名和2名交通执法辅助人员在南桥望园路年丰路周围开展非法客运整治,所有执法人员身穿反光背心、悬挂交通行政执法证。上午9时15分,交通执法移动终端平台显示从南桥A4进出口出来的牌号为沪AFXXX**车疑似非法网约车。执法人员一路跟至年丰路楚园路路口准备执法时,该车驾驶员加大油门,撞开一辆牌号为沪C7XX**执法车后逃逸,造成该车修理损失4080元。后沪AFXXX**车辆被扣押。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及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牌号为沪C7XX**的被撞车辆车损价格为2331元。
9、发票证实,被告人方某家属已赔偿被撞执法车辆的损失。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方某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辩解因黑色私家车突然上前拦截,其心里害怕被人伤害才急忙开车走的,也未看见任何人走向其车旁。辩护人辩称相关执法人员程序违法,被告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撞击执法车辆,且损失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方某明知自己没有网约车运营资格仍然在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非法客运,在相关执法人员查处时,非但没有配合,还不计后果故意加速撞车后逃逸。根据道路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到黑色轿车上前拦截,之后马上就有一位执法人员从后车下车,身穿反光背心走至被告人驾驶座旁准备检查。且当时是上午9点多,天气晴朗,从执法记录仪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被告人驾驶座旁的车窗上反射出身穿反光背心的执法人员身影,坐在后排的乘客即证人白某亦证实其看到执法人员走至驾驶座窗旁,再结合被告人逃逸后在微信群里发的语音,可见被告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方某明知是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但害怕被惩处,直接故意开车撞击执法车辆逃逸,不计后果,该行为已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本院对辩护人的辩称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回到题目,轻微妨害公务被抓最轻判多久?笔者结合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轻微妨害公务的行为可以争取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旦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的作用。此类案件由具有丰富专业刑辩经验的律师介入处理才能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3.01.01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03.01
【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近罪名【袭警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2号 2000.04.24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7〕29号 2007.08.30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4号 2016.07.01
第十三条...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8〕17号 2018.06.05
五十一、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8.10.16
第七十三条阻碍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六)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顺利依法履行职务的;(七)组织、雇佣他人实施或者系聚众实施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0.01.10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7号 2020.02.06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0〕9号 2020.09.01
五、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9种)(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0.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欢迎点评、探讨。
周钰淇 律师
202 2 年 9 月 23 日
地址:上海市吴江路31号东方众鑫大厦17层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周钰淇,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职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诈骗罪判处缓刑案
* 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案
* 李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已取保)
* 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徐某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王某与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邓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蒋某与陈某租赁合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