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22:12:15来源:法律常识
说起征收拆迁,一般人最先想到的基本都是可以获得大批补偿金了,碰上了人生的一次暴富机会了,但是事实上,实际拆迁过程,总会有些不顺利的情形发生,对于有的被征收人要拿到自己应得的合理补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1、通过咨询,接受委托
王某是甘肃省某市C区的居民,在该区有宅基地和房屋。因宅基地和房屋面临拆迁,这本来是件好事,但是王某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而自身对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了解有限,特别是有关的文件有些都看不到,信息了解不全,即使直接起诉也缺乏依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王某先是向京坤律师事务所咨询,随后便决定委托京坤律所的李吏民律师、崔庆日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2、受案审查,策划方案
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和崔律师便开始调查、研究案情现有的资料,并在律所会上和同仁讨论有哪些解决方案,哪种方案最佳,为当事人王某案件进行整体策划。最终两位律师认为,把案件分阶段进行,先通过诉讼方式获取更全资料信息,确认资格以及合法依据,然后再通过实体审理阶段获取补偿。
3、指导操作,代理辩护
两位律师为王某确定了最优维权方案后,便开始制定维权计划,指导并辅助当事人分阶段执行。而王某的案子在维权前期首当其冲是要先获取拆迁项目的相关资料。为此李律师和崔律师指导王某向C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与拆迁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
2019年7月王某向C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与拆迁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征地批准文件以及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
半个月后,C区人民政府向王某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是该答复只向王某公开了《C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但对于其他材料未予公开。后李律师和崔律师当即又指导王某以C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C区人民政府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C区人民政府辩称:除征收土地公告外,王某申请的其他信息均不属于C区人民政府制作或保管的政府信息,因此C区人民政府没有公开的义务。
李律师和崔律师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力地驳斥了C区人民政府的说法。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除征地批准文件外的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及被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属于被告C区人民政府的公开范围。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
后被告C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基本认可一审判决。对于征地批准文件的公开主体,二审法院认为C区人民政府虽然不是征地批准文件的批准单位,但是C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批准文件的上报机关,也即C区政府是涉案政府信息的最初获取者,依法负有对上述政府信息的公开职责。因为李女士已经知道相关批准文件,C区人民政府可以不再公开。这一认定实际上是对李女士更加有利的。综合全案情况,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此案中当事人王某先后成为原告和被告,都是由京坤律所代理辩护,而最后一审二审均胜诉。至此王某维权极其重要的前一阶段完胜,这两次胜诉结果,也为其下一阶段的补偿申请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