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22:26:34来源:法律常识
据英国《卫报》报道显示,与30年前相比,全世界酒类消耗量显著增长。
研究人员表示,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中国人和印度人不但越来越能喝,而且喝酒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中国,男性年均消耗相当于11升的纯酒精,女性为3升。
酒喝多了,喝大了,亲朋好友就容易一夜之间成为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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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黄蓉律师就遇上过这样一个案例:
2018年5月一晚上,为了庆祝好友生日,周军(化名)打电话组织4名好友到杨涛(化名)家吃饭、喝酒。
饭后,有人提议驾驶摩托车去镇上玩,杨涛无证驾驶着二轮摩托车载着周军行驶在最前面,驶至某路段时,因摩托车失控撞上路边的大树,造成杨涛受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作出认定,杨涛先后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4个月,共花费医疗费30余万元。
2019年1日,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果:杨涛构成四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1万余元,全休时间为2年,护理时间为2年。
杨涛这时就不干了,觉得要不是这五人相继劝说自己喝酒,就不会发生车祸。
愤怒之下,将周军等五位朋友告上了法庭。
法院是怎么判的,法院认为杨涛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饮酒后无证驾驶所具有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但自己还是酒后驾车,自己应承担其主要责任。
其次,被告周军坐在杨涛后座上,明知杨涛没有驾驶证,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予以阻止,还作为本次酒局的组织人,对所邀约来参加的人应当负安全保障责任,所以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被告等四人在与杨涛共同饮酒之后,也未对原告驾驶行为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所以应各承担5%的责任。
大家可能会存在疑问,作为组局者和同饮者,二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承担的责任是否一样?
黄蓉律师提到:在一场聚会中,组局者和同饮者的责任区别不大,本身都承担适量饮酒和相互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组局者和同行饮酒人饮酒后,在受害者醉酒状况下,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在醉酒者不具备驾驶车辆的意识时,未进行进行劝阻,导致惨剧发生。对于受害者,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组局者,可能这个安全保障责任会更加明显。所以上述案例中被告周军应当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其他四同饮者各承担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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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案例也发生着,比上述案例更惨的是,当事人酒后驾车导致身亡!
2018年,林飞(化名)在两被告的邀约之下前往一餐馆吃饭。席间三人推杯换盏,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才结束。
离去时由林飞驾驶摩托车载乘两被告回家。
凌晨1时50分左右,林飞为避让前方道路上停放车辆的过程中与另外一辆车发生碰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飞一家人遂将两朋友告上了法庭。
经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检测出林飞达到醉酒状态。警方认定该起事故为三方交通事故,各方负有同等责任,即林飞和两个朋友各承担1/3的责任。
除了上述在酒后返程途中发生意外的,另外还有部分就是直接在酒桌上因劝酒致死的。
针对这些案例,黄蓉律师提到:在饮酒过程中,对于常见的饮酒过量酒精中毒的,如有证据证明他们有恶意灌酒行为,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就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继产生了法定救助的义务。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饮酒过量,同饮者没有劝酒行为,饮酒结束后也将对方安全护送回家,是基本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可能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从法律上而言,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过错,一起喝酒本身不能算过错。
从法理上讲,从法理上讲,如果让组织者或者同饮者承担责任,必须找到在整个过程中组织者和同饮者有没有过错,即对于饮酒者后续行为可能的危险性是否尽到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因为饮酒、未尽到劝阻提醒义务而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
一般情况下,组局喝酒的都是成年人,对于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不管是酒精中毒还是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都应当对自己行为后果有相当的预见性,一般在这种案件中伤者本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说,喝酒本身是个情谊行为,但是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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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久未见的亲朋好友,难免要组局聚餐,高兴之余,不免小酌,推杯换盏间敬酒、劝酒,这也成为酒桌饭局上极为常见的情形。很多组局喝酒吃饭,本来都是开心事儿,最后竟成悲剧。
原因其一:开心喝过了头,安全意识不强。
其二:酒桌上,大家都以“让人喝醉、让人难受、让人出点洋相”为秘而不宣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种种以情义为名、以礼仪为准则,甚至以阶层辈份为借口的应运而生。不喝,那就不给面子;不一口闷,那就不是感情深。
如此一来,酒桌上的你来我往,就成了一种“绑架”和“逼迫”。不谙世事的人,多数就会成为这种潜规则的牺牲品,甚至酿成悲剧。
大多数人以为,劝酒就是图个乐子,大家闹一闹,笑一笑。
但少有人知,这种行为风险重重。
如果共同饮酒,因为劝酒、逼酒、故意灌酒,或者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仍然极力劝酒而引发意外事故,酒友都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即使没有劝酒,但明知对方饮酒甚至醉酒而没有尽到劝阻、安全提醒义务的,酒友也应承担轻微责任。
也就是说,酒场上的每一人,都自带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
1. 在不胜酒力时,不得劝酒,逼酒的义务。
2. 发生危险后的及时救助义务。
3. 安全送回的义务。
4.避免酒后驾驶的义务。
5. 其他保护义务。
谈及此类案件,黄蓉律师感慨道:这类案件关键还不在劝酒,而是有没有尽到风险提醒、安全保障义务。
就像一起约在公园里玩耍,一个朋友不小心受伤,他可以找公园或根据受伤原因找责任主体索赔但不太可能找玩耍伙伴索赔;
但如果一起约去悬崖边玩耍,其中一个不小心坠崖死亡,除了可能找区域管理人负责人外也有理由找同伴主张部分赔偿责任。
依据在于明知有风险、常理可认知预见的情况仍约在危险区域活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