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22:29:23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5月,贾女士在工作中摔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二级。事故发生后,贾女士的家人多次与用人单位沟通工伤赔偿事宜。用人单位T公司未给贾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在新冠疫情发生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好在T公司以L公司的名义在Z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在理赔过程中Z保险公司以贾女士并非L公司员工为由拒赔。
因Z保险公司拒赔,T公司曾经委托律师起诉Z保险公司,后又撤回起诉。该案件经过多方周折后未能取得进展,贾女士一直未能获得相应赔偿。
后贾女士的家人找到王飞律师,经过沟通后贾女士委托王飞律师办理工伤赔偿事宜。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情通盘分析研究,王飞律师制定了高效、专业的诉讼方案,为贾女士的案件赢得了一审和二审胜诉,帮助贾女士赢得了逾百万赔偿!
一、王飞律师首先制定了高效的诉讼策略,确定了本案所适用的纠纷处理程序、诉讼案由和管辖法院,为案件胜诉和纠纷顺利解决奠定了基础。
本案是工伤赔偿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而贾女士获得赔偿的关键则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进行赔偿。因此,必须将Z保险公司纳入案件作为当事人,以便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贾女士的权益。如果按照常规办理就工伤赔偿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Z保险公司不能作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只能解决工伤赔偿争议,对于保险合同纠纷则无法处理。且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还有可能进入一审、二审,所需流程旷日持久,而贾女士获得最终赔偿的前景不太理想。
如果按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则因为是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管辖法院远在2000公里之外的Z保险公司所在地,不利于立案、开庭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更为不利的是,由于贾女士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其所在单位T公司也并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极有可能被驳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诉讼请求,诉讼风险极高。
经过向贾女士了解,发现其所在单位T公司在向Z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的过程中,曾与贾女士达成过工伤赔偿协议。王飞律师随即制定了诉讼方案,既不用申请劳动仲裁,也不用到2000公里之外起诉,而是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工伤赔偿纠纷案由要求T公司根据工伤赔偿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并将L公司、Z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Z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按照该诉讼方案起诉后,成功由当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案件进一步顺利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插曲:当地人民法院以工伤赔偿纠纷受理立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案由更改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并要求贾女士补交了案件受理费6918元。
二、王飞律师制定了专业的诉讼代理意见,赢得了一审和二审人民法院的支持,判决T公司和Z保险公司赔偿贾女士赔款共计1005080元。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Z保险公司坚持贾女士是T公司的员工,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L公司的员工,认为贾女士的工伤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王飞律师通过研究Z保险公司与L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发现,Z保险公司盖章的承保明细附件人员清单中,贾女士为列明的第99号人员,其对应的实际工作单位为T公司。
该承保明细第三条约定,“承保人员包括:凡年龄在十六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国家法律允许企业招聘就业的残疾人可以参与投保)的被保险人雇员、被保险人关联企业的雇员、接受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关联企业服务的客户人员,均在本保单可保障范围内,详见附件人员清单”。
根据了解,L公司与Z保险公司还曾签订过《雇主责任险合作协议》,本案保单即是根据该合作协议所签订。《合作协议》中对被保险人范围的约定是,“凡年龄在十六至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国家法律允许企业招聘就业的残疾人可以参与投保)的甲方人员,甲方关联企业的人员、接受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服务的客户人员,均可由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本保险计划”。
基于以上内容,王飞律师向法庭着重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Z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贾女士与T公司、L公司的关系是明知的;2、根据《合作协议》和承保明细约定,T公司作为接受L公司服务的客户,实际上取得了被保险人地位。贾女士作为T公司的员工,属于保险合同被保障人员范围,Z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Z保险公司辩称承保时贾女士是以L公司的派遣员工身份投保的,不承认贾女士是以T公司员工身份投保。王飞律师指出保险合同承保明细及附件人员清单中并无劳务派遣字样,并无贾女士属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意思表示。经过审理,人民法院采纳王飞律师的代理意见,未采纳Z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合同法》第402条认定T公司受保险合同约束,依法享有权利义务。
2021年11月,一审判决Z保险公司赔偿贾女士76万余元,T公司赔偿23万余元,两项共计100万余元。Z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4月,二审判决驳回Z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为贾女士赢得了百万赔偿,获得了贾女士及其家人的高度赞誉!
案例来源:(2021)鲁1002民初5455号、(2022)鲁10民终259号。
声明:
1、本文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本案例仅供参考,不对其他类似案件的结果负责!
王飞律师,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退役军人,2010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劳动(工伤)纠纷、保险理赔(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