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9:09:10来源:法律常识
近些年,电动车在家中充电造成火灾屡见不鲜。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车火灾的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3日上午7时左右,石景山一小区4楼冒出了滚滚黑烟,一名长发女子将身体探出窗外大声呼救,女孩的父母被困在空调外挂机上。
好在消防员及时赶到,扑灭了大火,救下了一家三口。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着火的是叶先生家。叶先生说,大火把家里的东西烧的一干二净,无法居住了。
叶先生说,大火是电动车锂电池自然引起的。让叶先生不解的是,当天早上6点左右,他就停止了充电,一小时后,锂电池自燃起火了。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起火点是位于客厅西北角地面的锂电池处,锂电池残骸旁有一个带有电动车品牌标示的充电器,充电器未与电池和电源连接。最终,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锂电池故障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着火的电动车是正规品牌,有合格证;叶先生也是在正规经销点买的,刚用了两年多。叶先生认为,电动车电池在没有充电的情况下发生自燃,是电池质量问题,电动车经销商和厂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7月,叶先生将电动车经销商、生产厂家告上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15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庭审中,叶先生诉称,2019年3月,他花了4200元,在石景山的一家正规商场购买了一辆白色电动车。当时销售人员告诉他,他们店是石景山区唯一政府指定残摩销售点,品质有保障。
这里就是叶先生购买电动车的经销店,现在已经转行经营别的商品了。记者电话联系到了原来的店主,电话里,店主说,目前无法确定,叶先生的电动车是否是在他店里买的。
叶先生向法庭提供了车辆在交管部门的登记记录,但没有提供购买凭证、付款凭证。电动车经销商认为,没有购买凭证和付款凭证,无法证明电动车是在他的店里买的,自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电动车的生产商是江苏某电动车公司,也就是本案的第二被告。电动车公司辩称,根据叶先生提供的车架号,公司查到了该车的生产销售记录,该批次产品是裸车出售,也就是说,这批次的车是不含电池出售给经销商的。
叶先生认为,正是因为消防部门认定了是电动车锂电池故障热失控引发的火灾。所以,电动车公司以裸车销售,没配电池为借口;经销商以不是在他那儿买的为理由,推卸责任。
庭审调查中,主审法官向经销商核实了电动车进货与销售情况。
经销商说,他销售的电动车,都是整车从厂家进货的,每辆车都配有合格证。
对于合格证,叶先生提出了不同意见。叶先生认为,如果电池合格,就不会自燃,也就不会诱发火灾。经销商辩称,虽然,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是因“电池故障热失控”引起的,但,引发电池故障的原因很多,不见得是质量问题。
经销商表示,每辆电动车都附有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特别提到了,电动车不能推进屋内充电。经销商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在主审法官追问下,经销商承认,涉案电动车的使用说明书是电动车公司提供的。主审法官当堂向电动车公司提问:如果是裸车出售,为什么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注了电池的使用说明。
电动车公司辩称,使用说明书中加入蓄电池内容并不能说明其公司生产蓄电池。该公司认为,经销商应向消费者说明涉案电池的生产者到底是谁,是如何配备到电动车上的。
因叶先生无法提供购买凭证,经销商和生产商均不承认和涉案产品存在契约责任,二被告认为,叶先生违反国家规定将电池拿回家充电引发火灾,他们并不应该为叶先生的错误买单。叶先生的电动车到底在哪儿买的?电池是谁生产的?主审法官表示,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本栏目也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记者:郭晶 摄像:刘航
来源: 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