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23:14:52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会见难”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许多律师爆料说去深圳、广州等地会见“闻鸡起(会)晤”都不行,经常是7点钟去排队还没会见机会。我曾在广州第二看守所从8点苦苦等待到11点,那种煎熬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梦魇。深圳限制外地号牌车辆,对我们这些律师而言“没感觉”——上班高峰期之前我就“到达指定位置”,下班高峰期我干脆吃了饭再走。
安排律师及时会见本是看守所法定义务,却不料被看守所转嫁给律师。只要会见室“供给总量”低于律师“需求总量”,则“会见难”的必然,此时应该“供给侧革命”,而不是“需求侧改良”。僧多粥少,即使律师预约甚至提前排队,能改变会见室不足的“瓶颈”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三种犯罪”则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法律与公安部规定明确及时会见是看守所法定义务,却要律师浑身解数争取会见。看守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安排律师会见,却无需承担失职责任,这就是看守所不愿意积极改善律师会见环境的关键。“违法零责任”,如何问责?
看守所不能保证律师会见权,律师协会与司法局不可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