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01:00:11来源:法律常识
车位:规划的车位应当先满足业主需要
问:我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将车位的价格定得很高(十五六万元一个),我不打算购买车位,只想租。但是开发商说车位只卖不租,根据《物权法》,小区车位应该如何归属?业主是否可以要求租赁车位?
解答:
《物权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规定得很明确,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业主应同开发商协商购买或者租用,开发商不同意出租,只愿意出让的话,开发商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如果开发商出租或者出让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话,那业主完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毕竟根据该条规定,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中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完全可以不向开发商支付这类费用。
物管:业主大会可更换小区物管公司
问:我们小区物业管理收费高,管理水平低,与业主关系紧张。根据《物权法》,我们业主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更换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小区物管公司,其权利、义务包括: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
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
问: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电梯、水箱)的维修、维护费用,根据《物权法》,应该由谁来支付?
解答:
《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建筑物公共部位的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但《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条应含有业主承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费之意。
物业管理实践中,日常维护、维修费依法属于物业管理服务成本,从业主所交的管理费中支出,支出超出管理费用之外的,视物业管理的体制而有所不同:包干制的,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酬金制的,超出部分由各业主分摊。若公共部位的维修属中修或以上的,则不管属于何种制度,该费用由各业主承担。有维修资金的,在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再向业主收回。
业主对建筑物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问:一些小区物业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在小区内搞各种展会,并利用建筑物的外墙为一些公司做各种墙体广告,或者改变会所功能,将其改成酒楼、歌厅等经营性场所。《物权法》中对此有何规定,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根据前述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未经许可,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做广告牟利。对于“会所”,应考虑其性质,如果登记为“经营性用房”,则权利人对其享有完全的使用和处分权;如果属于业主共有,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牟取利益。
产权:3个月内要登记
问:我打算买房,现看中了某楼盘一套商品房。根据《物权法》,如果开发商将房“一房两卖”,或者楼盘出现烂尾情况,我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解答: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今后,购房者在和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就可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在付完房款后,再进行产权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女二嫁”了。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老公私自将房屋卖出,妻子可依法维权
问:我已结婚,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想咨询,如果老公私自将房屋卖出,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丈夫私自将房屋出售侵犯了妻子对房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如果购买者确实不知道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合理的房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该购买者就可认为是善意取得,其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障,有权不必归还该套房屋,在此种情况下妻子只能向丈夫请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购买者并非善意购买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妻子有权要求追回房产。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问:我是一名外地人,由于收入有限,打算买城内农民的宅基地或者自建房屋居住。根据《物权法》,农民的宅基地或者自建房是否可以转让?
解答: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转让问题,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流转办法》第四条规定,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因此,不能购买宅基地用于自建房屋。
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问:根据有关规定,住宅房产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商业是40年,写字楼是50年。如果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我是否还拥有物业的产权?如果可续期,我是否还要缴费?
解答: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该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业主仍拥有物业的产权。而非住宅物业的续期、建筑物产权归属及续期是否需缴费,仍有待相关配套法律进行完善。
70年内住宅建筑物损坏,若住宅建筑物物权尚存,则土地使用权仍会自动续期
问:有的物业建筑质量很难维持到70年,如果建筑物已提前损坏,那么土地使用期是否还会自动续期?
解答:
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100年。
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期限的70年内,住宅建筑物损坏的,可以维修,并不必然导致物权的灭失。根据立法本意,若住宅建筑物物权尚存,则土地使用权仍会自动续期。
业主享有“阳光权”
问:我居住的小区商品房,原本楼盘规划的间距比较开阔,但是等收楼时才发现,楼盘间距实际上很窄。我购买的是第2层房屋,尽管卧室都是朝南,但是一天之中,很难有较长时间能够射进阳光,通风情况也不太好,居住的感觉相当压抑、不舒服。我想咨询,根据《物权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考试大物业管理师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可见《物权法》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开发商的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而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权利,开发商应当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消除妨碍等,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只是明确了“阳光权”的归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待该法出台后,广大公民的“阳光权”将会更好地得以保障。
邻居要为维修问题提供便利
问:我居住在一楼,房屋下水管道经常发生堵塞事件,污水漫到房间内,不得不找人维修。但是由于发生堵塞不是我们一家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楼上、楼下很多邻居,他们由于家里暂时没有堵塞,常常不愿意我们去他们家查找原因,因此一直没有找到问题所在,每次维修都是治标不治本,到现在问题都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请问,根据《物权法》,我有权请求邻居配合维修房屋吗?
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此前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邻居之间的纠纷很多,此次明确规定,如果邻居必须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楼下邻居发现家中管道堵了,问题可能出在楼上,那楼上邻居就要提供便利,让楼下居民进行管道的检查。
拆迁: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问:我的房屋不动产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什么情况下政府有权进行拆迁?按什么样的补偿标准给予拆迁补偿?
解答:
《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由此可以看出,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来源:武汉物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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