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0:32:47来源:法律常识
2006年,来自陕西小山村的小贺,在北京读完大学,同年7月,小贺在北京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开启了自己的北漂生活,在公司一干就是十几年。
2020年底,小贺发现,自己的社保并不是从入职时间开始缴纳的,而是到了2014年,公司才开始缴纳。
少缴了7、8年的社保,当然会对小贺的社保待遇产生较大影响,小贺便开始了补缴社保的维权之路。
小贺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补缴社保,但由于小贺是农村户口,按照北京的社保政策,如果劳动者为农户,就只能补缴2011年7月之后的社保,之前的是无法补缴的。
那么,小贺2006年到2011年期间的社保损失,就无法维权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小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将无法补缴的部分进行折现补偿。
公司需要向小贺支付从入职到2011年7月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
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单位是有义务为其进行补缴的,如果由于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补缴,用人单位就应该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例如北京地区,农户只能补缴2011年7月之后的社保,那单位理所当然要向劳动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那么,在社保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这几个险种的情况下,为何仲裁只判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呢?
因为在2006年到2011年之间,小贺没有使用生育、医疗、失业、工伤的社保报销权益,虽然公司未缴纳社保,但是对于小贺来说,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比如医疗保险,应该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小贺没有产生就医费用的,就不存在对应的损失。
而公司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却对小贺在未来造成损失,也就是影响退休金的多寡。
所以,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中的规定,农户未缴养老保险,且无法补缴的赔偿规则,小贺可以获得未缴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PS:以上是北京地区的标准,各地政策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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