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2:09:21来源:法律常识
简单说,有钱人或单位将款项委托银行代为发放给借款人,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风险,委托人自行承担全部风险,通常这种情况是叫做银行委托贷款。知道这个含义后,故事来了。
案件介绍
联财公司(国有)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将款项出借给东阳公司(私营),先后分两笔共计出借金额为800万元。该笔贷款由4个自然人担保,分别是东阳公司股东周某、刘某和公司实际经营者高某、于某(夫妻关系)。向银行申报贷款用途是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由于到期未能偿还,联财公司将借款人和担保人起诉法院,由于有银行介入,借款合同和资金流水等证据链非常完整,最终法院判令借款人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依法强制执行。
延伸情节
东阳公司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依法执行担保人,将担保人周某名下多处房产查封,拟强制执行予以拍卖。眼见辛苦多年攒下的基业将毁于一旦,周某及其配偶等人先后采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争取自身权益,提出诉讼多达17个,试图阻止拍卖,保护资产,但案件一一败诉,虽然拖延3年多的时间,终究颓势不可扭转。提及此事,周某必然哀叹不已,连呼上当受骗。
几经周折找到我们,我们询问了为何是上当受骗,回答就是高某、于某唆使担保,公司由其二人控制经营,股东周某就是挂名不参与经营,没有拿到一分钱,全凭哥们几句话后带着不假思索的感情义气而签字担保。现在被陷入其中,多年积攒家业消失殆尽,不就是被骗嘛。
问不出所以然,再看看那么多的诉讼,厚厚的材料,均指向一个结果“担保有效,连带责任”。如果说一个判决有误,不会全部错误,何况这是一个典型的借贷案件,有借有还,案情不复杂。合同真实、担保真实,完成交易,何冤之有?
某日半夜,静心思考写案件总结,突想:借款人借款还钱实属正常;但是担保人如果被骗担保,则必然冤屈。如何能够看到被欺骗担保,则实属不易。
深更半夜的安静,让我静下心反复研读判决书,发现:本案件委托银行贷款,签署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参与其中,但法院判决认定是民间借贷并适用相关法律。这也符合主流的理解和操作,这个貌似正常的判决,只有一个地方不合逻辑,就是联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为何通过银行发放贷款给民营企业?再支付了一部分代理手续费后,银行没有丝毫监督责任,在债务违约后,联财公司又作为债权人去要求还钱,银行的作用何在?百思不得其解。
突然一个微信信息跳出来,老兄弟半开玩笑发信息问候,我无意中说我在研究委托贷款,老同学更加玩笑了“难道抢银行不成”;我不经意的回答,在研究公司为啥给银行“送钱”。
突然灵光一闪,“送钱”这才是案件的灵魂。这兄弟就是来提供线索的,呵呵。
柳暗花明
再次细心阅读委托贷款相关规则,“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这是原文。
联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相对私营企业发放贷款,必须实现调查、审核确定借款人后,再找到银行委托放款,然后自行承担全部风险。这才是委托贷款的实质所在,本案中,联财公司是不是利用银行做伪装,通过银行的平台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做到“送钱”的目的。
如果真是这样,一定存在非法利益输送,欺骗担保可以认定,腐败的链条也可以浮出水面。
顺藤摸瓜
执行中,我们申请法院查询借款公司的账册,以确定公司是否有无偿还能力。原来这4个担保人中,除股东外,另外高某、于某系夫妻二人,也是公司的主要经营者,从银行贷款的款项全部用用于汇出其他公司账户并间接用于个人消费等环节,并不是所谓的购买农资生产经营。股东作为担保人,确实存在被欺骗的嫌疑。
我们带着疑问详细查询了联财公司的人员情况,发现公司高管中有一位与作为担保人的夫妻有密切关系。后经仔细核查,多方确认,存在亲属关系而且贷款款项大多数汇入公司高管另外亲属所控制的公司名下。
交易款项的走向已近乎清晰,看到了案件真相,维权看到了曙光。
真相大白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国企高管利用银行做掩护,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在搞隐蔽的定向利益输送,说白了就是“洗钱”。作为公司股东的周某、刘某既是这次交易的牺牲品、也是洗钱的掩护工具,通过这次交易,国企高管最终拿到洗过的“白钱”,才是真正的目的。
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机关分别收到我们的信函,毫不意外的立案开展侦查;借此我们申请了对担保人房产执行拍卖的中止,在较量的天平上,我们站稳了。
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结论,一个公平的判决。但不得不说,这个国企高管的水平的确很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