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3:21:30来源:法律常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0年1月9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新01民初3号借款合同纠纷传票,公司法律顾问随即联系法院寄送该案涉及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新01民初3号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等资料。该笔借款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本案材料的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20年1月9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通远公司”)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1民初3号)传票。公司法律顾问随即联系法院寄送该案涉及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新01民初3号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等资料。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6826666元(自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000万元(2%(17个月零2天),并按该利率支付自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3)请求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30万元由被告一承担;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8日,原告日广通远公司与被告西藏发展、银河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西藏发展出借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月计算,即每月利息2%,西藏发展于每月20日之前将利息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西藏发展如逾期不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的同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银河商贸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银河商贸公司亦向原告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保证期间为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并保证对承诺函中的所有债务不提出任何抗辩。当日,原告与银河商贸公司还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银河商贸公司向原告质押部分股权,质押担保范围为原告实现质权的一切费用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2月9日原告依约向西藏发展支付借款2000万元,西藏发展亦按月支付原告利息至2018年7月9日借期届满。后西藏发展既未归还借款本金、亦未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索款未果。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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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其他事项
1、基于公司涉诉情况,公司认为此笔借款为公司原大股东天易隆兴冒用上市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借款,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天易隆兴的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如果上市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天易隆兴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委托律师积极应诉,向法院主张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公司亦将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请求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新01民初3号案件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