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3:55:38来源:法律常识
委托人:彭某(原告)
原告代理律师:赵玉函 谈俊威(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0年10月某日某时,原告彭某驾驶一辆现代牌电动自行车,沿东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某住宅小区路段时,由左变道与同向在邻车道内由被告吴某某驾驶的鄂E*****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撞,造成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由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伍家大队认定,原告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彭某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彭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双方调解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2020年年底,我们团队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接待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彭某的咨询,通过接待咨询了解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同时也核实了案件至关重要的细节情况 ,查明肇事者吴某某及肇事车辆均在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的APP平台(货拉拉)上注册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故发生时系吴某某正在完成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指派的货物运输订单,且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脱保。因为肇事司机没有及时续保交强险,即使被告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也应当在交强险限额20万元以内不划责任自掏腰包对原告进行赔偿。这一点着实让被告吴某某和原告彭某很难以接受,车祸已经给原告彭某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同时赔偿的问题也是阻力重重。我们团队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从肇事者吴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正在完成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指派的货物运输订单这一细节着手,为受害人彭某分析其中利害关系,建议将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也列为被告,受害人在认真聆听了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分析后,迅速办理了该案件的相关委托手续。因其伤情不构成伤残,后续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只对其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2021年9月某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彭某后期治疗费12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吴某某通过货拉拉软件接单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将货物运输任务指派给交强险脱保车辆进行运送货物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原告彭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上,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以作为居间服务提供方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辩论如下:即使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方,向不具备货运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居间服务,使其不定时的可以从事货运服务,肇事车辆无证据证实经检测合格,且不确定是否具备与被告吴某某从事的货物运输相适应的车辆条件,被告吴某某因此也未被纳入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实际上开启了事故风险,对此应予以否定性评价。但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非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基于其与主责任人吴某某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考虑过错程度,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对被告吴某某应付的30%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16075.55元;2、后续治疗费1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4、营养费1110元;5、护理费4326.16元;6、误工费13654.15元;7、交通费400元;8、鉴定费:1260元。合计:50695.86元。其中法院判决被告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4294.67元,判决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彭某:4640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