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4:22:11来源:法律常识
业主个人可以依法起诉物业公司。
《民法典》第287条对业主请求权是这样规定的: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即,业主自身权益受到物业公司侵犯的,业主当然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如: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需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的,在业主报修后,物业公司未依约提供维修服务,则物业公司构成违约,业主可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物业公司修理,因物业公司违约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但是,当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原因,不是自身权益受损,而是涉及小区的公共区域管理,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则应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权利。
这种情况下,业主个人不符合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278条。
该条对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规定了集体表决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对参与表决的人数要求:两个三分之二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二是对表示同意的人数要求:两个过半数
参与表决的业主中过半数同意,并且持同意意见的这些过半数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也过半数。
因此,业主个人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作为案件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在法律上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在诉讼中,具有法律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