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5:06:52来源:法律常识
执行和解制度有助于缓解尖锐的执行矛盾,双方各退一步,也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大环境,但执行和解中有诸多细节问题,如何选择,对当事人双方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笔者只从自身经历出发,稍作分析:
一、慎用执行和解
如果您的执行案件中有多个被执行人,您只想解除对其中一个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其他执行措施继续保留的情况下,律师建议慎用执行和解,单独向执行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移除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更为合适。因为在执行实务中,执行和解与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经常一起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三条规定了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解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和解后撤回执行的,可以不考虑两年的诉讼时效吗?
和解后,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还是撤回执行申请,二者有何区别,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二者没有区别,在和解协议未履行情况下,在任何期限内,都可申请恢复执行。
但笔者认为无论撤销还是撤回,都需要在两年时间内申请,撤销的情况下是另行申请执行立案,撤回的情况下是申请恢复,案号为执恢号。这里特别要与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区别开来。撤销将会导致执行程序终结,类似执行申请中断,需在终结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否则将会丧失诉讼时效。笔者代理的一起大额标的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就持此类观点,当事人此前一直没有关注撤销申请与撤回申请的区别,也没有关注到法院制作的终结裁定书上2年执行期限的提示,好在即将到期之前委托了律师,律师及时提出执行申请(注意不是恢复执行申请)才保住了执行时效。
因为自身经历过,为了稳妥起见,笔者建议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使用撤回更为妥当。其实,在实践中申请人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院会制作发送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尾部一般会载明:“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只要认真查阅,一般也不会丧失时效。
三、签订和解协议一定要提交法院计入卷宗
和解协议能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关键点在于是否经过执行法院的认可,如果当事人私下和解,并未告知法院,一是法院不知情仍继续依据生效裁判采取执行措施,二是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道德准则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赋予申请人选择权,即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选择申请继续履行原生效裁判,但若和解协议对其更为有利的,也可就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获得确认后可另行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上,和解协议多是双方让步的结果,对于被执行人来说,通过立即履行部分义务,获得申请人对债务的部分减免,此种情况下,律师建议务必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请法官制作笔录,双方签字,否则,私下的和解并不产生强制效力,如果申请人反悔,法院也只得执行生效判决。
笔者专注执行案件,欢迎咨询、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