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6:30:5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8月22日,上海一女子在电影院看电影过程中遭一孩子家长故意登踹椅背致其头部轻微受伤并报警,8月26日当日深夜,上海松江警方发布了警情通报,称经依法验伤检查和对涉案男子实施传唤,已将该男子依法行政拘留,该微博迅速站上了热搜。
那么,一旦在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类似的冲突摩擦,报警后警察叔叔启动调解程序,作为受害方的当事人该接受调解吗?如果不愿接受调解,警方最后又该作出怎样的处置呢?法律允许“和稀泥”“当和事佬”吗?
在很多个案中,笔者都曾听到纠纷、冲突的当事人说,警察叔叔在询问了解案情后并没有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是先把自己单独叫过来进行调解,告知自己目前看冲突并没有给自己造成太明显的人身伤害,希望能接受调解与对方握手言和。
往往这个时候,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当事人都会觉得非常委屈:明明是对方先动手、先出言不逊对我实施殴打、辱骂或者寻衅滋事,怎么警察非要让我接受调解呢?我就想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不行吗?
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处置这类冲突纠纷时先争取调解是正确的、有法可依的,而绝非警察叔叔非要“和稀泥”“当和事佬”。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显然,自媒体曝出的这起影院踹椅背案件就属于前述“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且从案发后的验伤情况看,该女子主要是头部软组织损伤和轻微外伤,登踹椅背的行为未对其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不构成司法意义上的轻伤,在“轻微伤”中都较为轻微)
故此,警方在介入处置后先争取调解处理是正确的,实体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价值导向。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任何调解行为都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两大原则。若受害方当事人认为加害方道歉态度不诚恳或者拒绝道歉,也未给予其满意的赔偿,那么受害方当事人当然有权拒绝达成调解协议。
此时,公安机关则应当严格依法对涉案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应继续坚持调解或者向受害方当事人施压迫使其接受调解。
就类似于本案的遭人殴打行为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是有明确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松江警方对涉案男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要求,是对前述第9条规定中调解不成时及时处罚原则的准确适用。
在明律师最后要告诫因一时冲动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人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判定“门槛”要显著低于追究刑事责任,很多行为都不以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前提,而是只要有不法行为就要接受惩处。
弄懂了这一点,一旦自己惹出事儿来,一定要老老实实向受害方认错、道歉,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积极予以赔偿。如若认错态度蛮横、不佳甚至让对方“走法律途径”,那么调解不成走法律途径的后果本案已经充分展现出来了。
同时我们也要提示冲突中无辜的受害方,要明晰上述法条的规定,在调解中明确要求对方道歉、赔偿,并在必要时坚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从而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向任何不法侵害行为轻易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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