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9:23:27来源:法律常识
杭州市富阳法院日前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70多岁的原告因能证明事故中受伤后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法院支持其3万元的误工费主张。
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章大伯在一家汽车4S店从事仓库保管和保洁工作,4S店通过银行转账每月固定支付6000元并有转账附注。2019年9月,章大伯在事故中受伤,无法工作,4S店停止支付工资。今年6月,章大伯向法院起诉,请求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其他费用没有太大异议,焦点主要在原告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赔偿。法院认为,章大伯事故前一直在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收入,现有证据能证明其事故后因误工减少收入的事实,认定原告有权主张误工赔偿,判决被告赔偿残疾补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6万余元。其中,按原告受伤前6000元/月的标准,认定其5个月的误工损失合计3万元。
法官表示,60岁以上的受害人是否存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结合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平时是否从事劳动生产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受伤前有固定收入,符合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形。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富法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