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9:22:21来源:法律常识
2018-09-18 16:38 |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叶星辰 通讯员 杨晓东 周广益
9月17日13时30分许, 张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浦阳街道环城西路水门口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驾车擅自离开现场。当日,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处1900元罚款,同时对其驾驶证记12分。
7月18日20时15分许,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平七路自南向北行驶,途经浦江县仙华街道平七路七里卫生院附近地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吕某(女)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吕某受伤。发生事故后,黄某驾车逃逸。7月19日,黄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罚款1000元并处15日拘留,同时对其驾驶证记12分。
据统计,今年以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118 起,行政拘留12人。交通事故逃逸不仅使受害者很难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而且让肇事者逃脱了经济赔偿和法律制裁,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侦查和善后处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法定义务。经交警分析产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肇事者存在侥幸心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认为事发地点偏僻、没有电子监控设施和夜间照明,从而铤而走险;还有的肇事者自作聪明,认为现场人少车稀没有目击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一定就能侦破,心存侥幸就选择逃离。二是交通安全意识观念淡薄。现在许多驾驶人忽视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对逃逸的后果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是出了事故就会带来巨额的经济赔偿和严肃的法律追究,为了逃避责任,首先选择的就是逃逸。三是肇事者存在畏罪心理。有的肇事者害怕造成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追究,心理压力在瞬间增大,导致其在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有的肇事者因为车辆手续不合法,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酒后驾驶、驾驶被盗抢车辆等情节,于是便匆忙选择驾车或弃车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极为恶劣也不道德,它不但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驾驶证记12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醒:在日常行车中,若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对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交警部门必将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快侦快破,一律依法从重处理,坚决保障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