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1:29:38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4日,原告王某创因车祸致左腿受伤,在x省x市x医院经过4次住院治疗。原告认为治疗过程中x医院诊断不清,延误治疗,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左腿残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申请被告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2016年11月7日委托x市医学会对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委托鉴定事由为:患者王某创于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3次在x省xx医院治疗,诊疗过程中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请明确事故等级、责任程度及主要责任人。
二、原告观点
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15日,原告代理人王某娃因不服x市医学会出具的x02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万般无奈向被告和x省医学会申请中止鉴定,待王某娃病情好转后,向被告和x省医学会提出恢复鉴定。
被告百般推诿,拒不出具恢复鉴定委托书,剥夺原告重新鉴定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2条等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三、被告观点
1、原告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过恢复鉴定申请,答辩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鉴定过程中,原告提出中止鉴定程序,2017年2月10日答辩人向x省医学会鉴定办申请中止鉴定,2017年2月17日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同意中止鉴定程序。
此后,原告未向答辩人提出恢复鉴定申请,目前该鉴定程序仍处于中止状态,不存在原告所述“百般推诿、拒不出具恢复鉴定委托书”行为。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应当提供其向答辩人提出申请相关证据。
2、重新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而非原告的权利。答辩人对x医鉴x02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进行审核,该鉴定结论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
3、本案中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进行审核,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查明,驳回原告起诉。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王某创和x医院之间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请求x市卫健委予以处理,该案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x市卫健委依照相关规定,将鉴定工作委托给x市医学会进行,x市医学会经过一系列组织、鉴定工作。
原告方对鉴定书不服,请求再次鉴定。x市卫健委再次委托x省医学会组织鉴定,后因王某创代理人王某娃生病,提出申请中止再次鉴定程序,被告x市卫健委向x省医学会申请中止王某创与x医院之间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省医学会予以准许。
现原告提出申请恢复再次鉴定程序时,x市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拒不出具恢复鉴定委托书,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x市卫健委辩称未收到王某创提交恢复鉴定申请,如果现在提交,依照规定被告可向省医学会要求启动再次鉴定程序。
王某创因未举证证明向x市卫健委提交启动再次恢复鉴定申请,庭审中又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x市卫健委不向x省医学会出具恢复再次鉴定的委托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再要求恢复再次鉴定程序,其希望通过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达到让行政机关赔偿的目的。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出具恢复再次鉴定委托书违法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重新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而非原告权利。原告如果对首次鉴定书不服,可申请再次鉴定,而不能要求重新鉴定,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予重新鉴定违法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某创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