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1:36:32来源:法律常识
近些年,国家在执行难的问题上面可谓花费了很大力气,最高法也是把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见执行工作的意义是重大的。显然,执行难的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考虑到如何长效治理执行问题,最高法相继在19年就给出了关于《推进律师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就目前来看,动能依然不足,那么下面我想分析为什么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参与的意义有多大,两个方面分别给大家说一说:
1、律师行业基于其商业化性质,执行案件因其存在众多错综复杂的因素,不足以在短期时间内实现一位律师、尤其是新生律师的根本利益,所以多数律师都会敬而远之,就好比吃葡萄一样,先抢食大颗的、好看的,至于小颗的多数人会默认为味道“肯定”不好这类想法。
2、执行法官对律师参与执行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多数时候律师的权利得不到根本性的支持,在这里更多的指调查取证的权利。
3、法院在执行程序尚未立法,全国执行程序虽然表面统一、硬软件水平悬殊太大,实际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所以根本性来看执行人员的随意执行、随意终本的情形是存在的。
1、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基于执行过程程序化,缺乏灵活性;所以,想要实现综合全面治理的大局,除了法院推行的速执组,还需要以利益驱动的“敢死队”。而律师执行团队,个人认为或不可缺。
2、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对抗性强、风险系数高,极易引发矛盾。那么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成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消防员”,成为一条纽带式桥梁;此外、还可以较为全面的给当事人进行普法,基于是代理律师,所以绝大部分还是会听从自己律师的建议。
3、调查。执行工作对于法院而言,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执行法官就好比流水线上的作业工人。那么这种系统工程的弊端就是永远做不到面面俱到。对于查人、找物、调查分析被执行人的流水、被处置物的尽职调查等方面的需求目前来看是巨大的。执行阶段能通过诉讼来扩大被执行主体的,符合走破产程序的,能深入调查的,在这个层面法院也应当给予到有力的支撑保障。
4、充分救济职能,对于工伤、劳动、抚恤金、抚养费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严重缺乏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对于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遭遇执行的不公,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所以对于司法救济途径一无所知,对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被执行人生活唯一来源的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在这里也应该由律师进行特定的引导,采取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律师参与执行,应当要成为法官的副手。基层年轻法官工作量大的时候,经常抱怨,虾兵蟹将凑一起也就十来个,老、孕、病还占了一半,这个编制问题什么时候能够解决一下?其实,很多人始终不能理解什么叫做从源头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如果单纯的以为加人能解决执行难,那仅仅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劣方。具体的工作统筹还是应该要由一人统筹,在个人看来,律师如果用的好,会成为一个有力的抓手。不说别的,共同商讨执行方案、指挥权和决定权归法官,律师提刀枪冲锋,何愁靠终本维系悲惨的结案率。
汇总:在依法治国大的框架下,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战术上面还是应当要善用“个个击破”的原则,对于攻坚克难、深入泥潭作战非律师所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