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4:20:30来源:法律常识
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法律对人的名誉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客观存在的法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分为两类,即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所谓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换言之,它是指公民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毁损公民的名誉。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也和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是法人一经成立就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它与法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法人的名誉权为每个法人所享有,任何法人在成立以后都具有不受他人侵害的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因法人的终止而丧失。
名誉权的内容,是指名誉权本身所具有的具体内容。此种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名誉的享有和维护权。权利人有权享有并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法律确认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旨在确认其对自身的名誉享有权利,并能维护自身的名誉不受他人的毁损,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和公正的评价。第二,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任何权利都具有不可侵犯性,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应有权排除他人对权利的妨害。就侵害名誉权而言,它是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导致对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行为发生以后,权利人应有权基于其享有的名誉权请求他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名誉权不受侵害。
名誉权的客体是指名誉权本身所保护的对象。名誉权的客体首先是一种人格利益,此种利益也是一种不直接体现财产价值的精神利益。名誉权与其他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相比较,在客体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名誉权是以对人格价值的客观的、公正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名誉权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名誉。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名誉权的客体对于正确处理名誉权侵权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实践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在侮辱他人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和目的。实践中侮辱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暴力行为;
2、文字侮辱;
3、语言侮辱;
民法上的侮辱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刑法的侮辱罪有根本区别。
1、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要求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进行,是指侮辱行为是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至于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道,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侮辱罪的成立。而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来说,并不一定要求是公然进行的,只要行为人将其对受害人实施的侮辱行为公开给第三人,使第三人知悉,就可以认为对名誉权构成侵害。
2、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但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而言,只要其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即使情节并不严重,也可以成立侵权行为。
3、从目的上来看,对侮辱罪适用刑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对侵权行为适用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同时,亦具有对不法行为人实施制裁和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