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4:36:40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反诉权,这项权利运用得当,是对原告进行反制的利器。本人最近就利用这项权利对原告进行了极好的反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原告许某系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构成伤残,公司给他缴纳有工伤保险,在某某律师的怂恿下,他提出了超出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赔偿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他的律师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起诉,之后公司与他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所有赔偿款。
最近在原律师的怂恿下,他以政府出台了新的赔偿标准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再次赔偿,严重影响公司员工的稳定和生产经营,公司领导非常生气,经与公司法务部门研讨,我建议对原告不讲诚信、滥用诉权的行为提出反诉,对他进行反制,公司采纳了反诉的建议。
开庭前,递交答辩状、证据时,我们向法院申明了我们的意见和反诉打算,法官让开庭时提出即可。
开庭时,我们态度坚定地提出了反诉请求,原告律师立马思路大乱,放弃了很多不合法的请求,使案件回归到正常的状态。法官也释明:已经仲裁、判决的事项不能重复起诉,仲裁、判决后赔偿标准的变化是诉讼风险之一,但不是再次起诉的理由。案件结果已经不言自明!
通过此案,我认为反诉既是被告的权利,也是反制原告的武器,对那些不讲诚信,滥用诉权、反复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果断反诉,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其制裁,既合法又解气!
建议大家重视这项规定,依法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