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5:35:28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星理
2022年1月11日,备受关注的湖南“千万律师费”案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界面新闻获悉,二审争议的焦点仍集中在代理合同和协议的真实性,以及律师的工作是否达到支付律师费条件等方面。因双方分歧较大,且均表示拒绝调解,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下称“大相律所”)因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产生1000余万代理费发生纠纷,对簿公堂。2021年4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风险代理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对于代理费的金额,“酌情”调整为350万元。因风险代理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此案在律师界引发广泛关注。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09年,湖南益阳天峰置业公司(下称“天峰公司”)开发一座酒店公寓,因工程款支付与建筑商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朝阳公司”)发生纠纷,朝阳公司向益阳仲裁委提起仲裁获支持。天峰置业公司提起的撤销仲裁和不予执行申请,均被驳回。
2017年,天峰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怡苏委托大相律所代理此案,并与该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与协议。
一审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0月15日,大相律所与天峰公司、担保人朱富贵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庭审记录称“第一份合同”),约定天峰公司全权委托大相律所代为处理与朝阳公司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费用方面,双方约定天峰公司前期支付律师费用5万元,在此基础上为风险代理。即根据律师代理案件的效果,确定天峰公司支付律师费的金额。这份合同上有双方的盖章、签字,以及担保人朱富贵的签字。
按照大相律所主任蔡瑛的说法,由于“案情复杂,投入的各种成本较大”,大相律所提出与天峰公司再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协议。
大相律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2018年4月25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庭审记录称“第二份合同”)。该协议载明,天峰公司与朝阳建筑公司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继续按2017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此外,天峰公司诉朝阳建筑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义务纠纷案件,以及由此附带发生或提起的相关赔偿、追责案件,天峰公司按各案件和程序取得的裁决结果金额的40%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用。另外20%支付担保人和协调人的费用。
这份协议上有双方的盖章、签字,以及担保人朱富贵的签字,但天峰公司对这份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这也成为日后一审、二审争议的起点。
大相律所还提供了一份落款为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庭审记录称“第三份合同”),同样为风险代理类型,双方约定:“本案达到实现‘甲方公司天峰酒店公寓房产价值为6000 万元及6000 万元以上(含甲方应支付的工程款1000 万元在内,超过1000 万元,超过金额部分在乙方律师费用中扣除)’。甲方承诺按天峰酒店公寓房产价值的10%提成支付给乙方……。”
律师介入后, 天峰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6755576.6元”。蔡瑛说,按照2018年4月25日双方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天峰公司应按照裁决结果金额的40%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用,以此标准计算,天峰公司应支付大相律所律师费1088万。但天峰公司对律师费不予认可,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天峰公司一审期间辩称,只有双方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真实的,对之后的协议的签字、印章真伪、是否换页等提出质疑, 当庭申请鉴定。
对于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签名笔迹及公司印章真伪,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证实,该《委托代理协议》第2页“甲方”处“舒怡苏”签名字迹系其本人所写,第1页右上角处与第2页“甲方”处“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印文(尾号为8757)系同一枚印章盖印,但与样本印文不同。
对于印章与样本印章不同,天峰公司主张该《委托代理协议》上所盖印章系大相律所伪造和加盖。对此法院认为,在经济生活中,公司企业使用其非备案公章从事经营活动并不鲜见,上述司法鉴定意见虽然可以证明协议上所盖印章与样本印章不一致,但不能据此认定系原告方伪造和加盖。
此外,天峰公司还辩称,该《委托代理协议》第1页(即注明“天峰公司应按照裁决结果金额的40%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用”的当页)已经被大相律所调换,协议内容与双方约定不一致。2021年2月26日,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日期为“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的《委托代理协议》不存在换页现 象,第1、2页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日期为“二0一八年九月十四日”的《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不存在换页现象,第1、2页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
2021年4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业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原告所代理案件的复杂程度、裁决结果以及原告所付出的人力成 本、时间成本和垫付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天峰公司向大相律所支付代理费用350万元。”
对于协议上公章的来源,舒怡苏在二审庭审时发言称,蔡瑛伪造公章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法庭将本案移送公安。证据显示,2021年2月,舒怡苏向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局报案称蔡瑛伪造公章,2021年4月1日,赫山区公安局对“益阳天峰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但蔡瑛向有关单位投诉后,2021年12月16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答复蔡瑛:“天峰公司公章被伪造案属于以事立案,并未确定蔡瑛或律所为犯罪嫌疑人,且不影响律所与天峰公司的诉讼案件。”
蔡瑛称,自2020年年中至今,舒怡苏在多个公共场所多次“诽谤、侮辱”,给律所和他造成严重损害和巨大精神困扰,因此蔡瑛于2021年9月中旬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1年9月28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审理。
界面新闻获悉,二审期间,长沙市律协安排两位成员参与旁听,湖南省一位人大代表也参与了旁听。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或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