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7:26:08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马女士与季先生于2014年在住院时相识,后于2018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在男方父亲名下一套房内居住,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好。2021年2月马女士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了53天,入院及出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出院后马女士便回到湖南老家生活,目前没有工作。
2021年8月3日,季先生起诉马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因女方婚前隐瞒病情,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2万元、经济损失48138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185909(包括欠男方父母租金、暖气费、物业费等)
马女士同意离婚,但不认可男方的说法,男方在婚前是知晓自己病情的,且婚后在自己发病时,作为丈夫男方并未及时将自己送医治疗。马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恒略律所刘玉伟、熊斌蓉律师代理案件。
● 律师接到委托后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经过对案件的细致梳理、分析研判,律师精准找出本案焦点,并进行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结合原、被告事实情况,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其次原告主张给付被告2万元及为其购买戒指、手镯等支出属于赠与行为,原告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符合地区风俗习惯,原告主张支付租金、物业费等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悖常理;本案中原、被告恋爱4年之久,且在通话中男方认可其婚前知晓女方病情,现原告以被告隐瞒病情为由,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是无事实依据的。
考虑到马女士处于疾病治疗期间不能工作,本着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出发,律师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主张原告给与马女士经济帮助。综上,律师协助当事人搜集整理银行流水、通话录音、病例等关键证据,为后续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奠定基础。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存款均分。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二万元。
●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并提交多组证据。
庭审中,我方律师对证据进行逐一质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结合专业、丰富诉讼经验,始终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获得当事人极大认可与好评。
判决结果
季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季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恒略说法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因女方处于疾病治疗期不能工作,可认定生活困难,因此女方要求男方给予经济帮助,于法有据,法院最终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