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8:44:00来源:法律常识
你接到过骚扰电话吗?找工作的时候对于求职者来说,每一个来电都代表着一次机会,然而有些人一直打骚扰电话,非常影响求职者,若是多次说明对方还一直打,应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述★
毕业季,孙某某在一些就业求职网站上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某创公司是主要从事互联网推广服务等业务的公司,通过网络搜索到孙某某的姓名和电话后,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7日期间用不同的座机,多次向孙某某拨打电话进行业务推广,孙某某每次在接到电话后,均明确告知不需要其推广营销服务,同时也告知某创公司不要继续拨打他的电话。
但某创公司不予理会,仍天天换用不同的座机号码拨打孙某某的电话,孜孜不倦地向孙某某进行推广,持续骚扰孙某某,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由于孙某某正处于求职的特殊时期,需要和各个求职单位保持联络,不能完全屏蔽所有陌生号码的来电。在接到某创公司的骚扰电话后,屏蔽该号码并不会影响某创公司换用别的电话号码继续骚扰孙某某,这给孙某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本案中的某创公司每天通过给孙某某打电话来进行商业推广,是否侵犯了孙某某的隐私权呢?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第10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该条是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列举了六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排除了两种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第一,法律另有规定,即法律作出相反的规定的;第二,获得权利人同意的,无论何种隐私,都因隐私权人同意而构成对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不成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结论
本案中,某创公司通过孙某某在相关网站公开的个人信息获取其电话后,多次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孙某某进行业务推广活动,在他明确表示拒绝后,某创公司仍未停止其推广行为。该行为虽不构成对孙某某隐私权的侵犯,但在定程度上侵犯了他的生活安宁等相关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某可以要求某创公司赔礼道歉。
当个人受到骚扰电话的侵扰时,可以选择通过侵权请求权保障自己生活安宁的隐私权益。当前,电话推销因成本低,成为房产销售、金融保险等领域常用的营销方式,针对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强行推送各类广告,数量多、频度高,干扰了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已成为“骚扰电话”。当骚扰电话成为当代人的普遍困扰时,个人对骚扰电话的抵抗往往苍白无力,除非切断与外界的所有联系。因此,整治骚扰电话需要通过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多管齐下实现综合治理。
综上,凡是侵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身体秘密、生活安宁等的行为,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在一些情况下,侵害隐私权可能不仅会触及《民法典》保护的权益,还会触犯刑法保护的权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政法保护的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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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院中心研究员杨立新主编—《民法典百问百答》
编辑:童银鸽
校对:张欣欣
监制: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