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0:22:14来源:法律常识
花花诉汕头建筑公司、汕头建筑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花花,男,汉族,19s年s月s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阳东县,身份证号码为44XXX。
被申请人一:汕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地址:汕头市金平区
被申请人二:汕头建筑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罗某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自2014年8月17日至2015年7月17日)双倍工资差额XX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至停工留薪期前(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的工资XX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的工资XX元;
4.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2015年10月2日)解除,并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
5.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7月31日(事故发生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下列费用:
医疗费XX元(被申请人二已付XX元);
交通费XX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
护理人员护理费XX元;
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XX元;
护理人员住宿费XX元;
劳动能力鉴定费XX元;
6.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营养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
7.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元;
8.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元;
9.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XX元;
10.裁决被申请人二与被申请人一对上述1-9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XXXX元。
事实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
申请人花花于2014年7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一汕头建筑公司,工作岗位为木工组杂工,主要负责在露天场地翻动、搬运木头等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二汕头建筑广州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广州南沙地块工业厂房”的G栋工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汕头建筑公司一直未与申请人花花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购买过任何社会保险,同时也未进行过任何安全教育。
2014年7月31日下午16时左右,申请人花花在工地上从事高温高压高强度体力劳动时,突发休克晕倒,不省人事。随即被送至南沙区万顷沙医院进行抢救,待其恢复心跳后,又立即被转入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进行救治。病情未见好转,在医院建议下并经被申请人二的同意,于2014年8月2日转入广州军区总医院ICU病区科继续治疗,由于病情极其严重,申请人花花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2014年8月15日,因神志呈朦胧状被转入神经康复一科病区继续治疗,但仍处于昏迷状态,直至2014年8月28日才恢复神志清楚,呈现生命体征。
2014年9月21日,因被申请人二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用,申请人花花家属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后考虑病情仍未稳定担心日后影响,遂遵医嘱继续留院治疗。2014年10月17日,因医疗费用昂贵实在无力负担,申请人花花家属只得为其办理出院手续,转当地医院治疗。
在广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申请人花花被诊断为:1.重症中暑;2.心跳、呼吸骤停;3.心肺复苏术后;4.缺血缺氧性脑病;5.多器官功能损害(中枢、呼吸、心、肝、凝血);6.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同时,申请人在住院期间需要营养干预并留陪贰人24小时三防陪护。2014年10月17日,出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脓毒血症,医嘱为:1.建议转当地医院继续后续治疗;2.加强认知功能训练以及营养支持治疗;3.目前仍有精神症状,需专人陪护,必要时精神专科就诊;4.随访6个月。
2014年10月23日,申请人花花转入阳江市人民医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并于2014年11月4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1.继续门诊治疗,加强营养,注意家庭监护;2.如有不适,门诊随诊,并建议休息3个月,同时注明留陪人。
2014年11月10日,申请人花花转入阳江市中医院康复科继续治疗,中医诊断为:厥证恢复期、气虚血瘀,西医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于2014年12月12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医嘱:专人看护,调情志,调饮食,门诊继续治疗。
随后,申请人花花分别于2015年1月1日在阳江市人民医院、2015年2月13日在广州军区总医院、2015年4月21日在阳江市中医医院、2015年4月23日在广州市惠爱医院、2015年5月28日在阳江民福精神病医院等进行门诊检查治疗。
2015年2月3日,申请人花花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并于2015年3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
2015年5月5日,申请人花花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停工留薪期:从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
二、赔偿标准
1.申请人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因申请人花花自入职之日到事故发生之日不足半月,尚未领取足月工资,无法以实际月数平均工资来确定本人工资,故特以广州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来计算申请人工资。广州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830元,故申请人花花工资为:4098元(6830元*60%=4098元)
2.护理人员、看护人员工资标准
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47019元/年。
3.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确定的住宿费340元/天、伙食补助费100元/天计算。
三、赔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贵委员会早日依法做出裁决,裁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一五年 月 日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3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