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0:51:36来源:法律常识
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进行谈判时,很多被征收人经常会无法就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等多个问题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补偿协议也就迟迟无法签订。此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就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直接确定安置补偿。很多被征收人拿到这份《征收补偿决定》时气愤至极,认为这是征收部门的“强买强卖”行为,立即就《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但却在诉讼期间被强拆了房子,此时,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有依据吗?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王一某、王二某的母亲张某(1996年去世)生前在张店区拥有房产一处,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手续。张某去世后,该房屋由王一某、王二某兄弟二人继承。2018年3月30日,被告张店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建设项目需要,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原告未能在张店区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淄博市中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判决撤销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而在诉讼期间,2019年1月7日晚,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文件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被夷为平地,室内附属设施、生活用品全部被砸坏损毁。原告不服,遂就其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诉至淄博市中院。
原告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原告已经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诉讼未有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不应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被告即使实施强拆行为,也应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进行。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
被告主张强拆行为不是其实施的,原告所有的房屋如何倒塌,被告不知情。
二、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虽然主张强拆行为不是其实施,但法院认为既然该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且被告于2018年9月6日就案涉房屋作出了补偿决定,针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被告基于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的征迁工作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针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被告组织实施。
而对于被告的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在其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不得被强制搬迁,且在符合法定条件情形下的强制搬迁行为依法亦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直接组织实施强拆。
本案案涉房屋于2019年1月7日被强制拆除,此时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故依法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张店区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处理违法建筑,想要实施强制拆除,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否则都属于违法行为。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也遇到在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过程中被强拆了房屋,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程序,避免超过起诉期限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