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7:36:04来源:法律常识
再审是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再次作出判决。再审程序在许多国家不被接受,认为违反了“终审”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没有再审程序,而是采取“三局终审”模式,给予被告人更多的救济渠道。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一般也是采取三局终审制,我国台湾地区也是沿用三局终审制。苏联实行“两局终审制”,苏联解体的俄罗斯则是三局终审制。中国古代实行分层审理制度,重大案件需要从州县层报按察使司乃至刑部、大理寺甚至皇帝核准。1954年中国借鉴苏联司法制度后,开始采取“两局终审制”。两局终审制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这就设立了“再审程序”作为补救措施。
“两局终审+再审”制度,与绝大多数“三局终审”制度相比,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第三审”属于选择性的,只有法院或者检察院才能启动“第三审”即再审程序,而后者则是被告人可以自行启动“第三审”程序。新中国成立初期考虑到司法资源严重匮乏,采取“两局终审+再审”当然有其合理性。但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甚至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号经济实体的今天,依旧沿袭这种“选择性启动第三审”的司法制度就有些不合时宜,大量冤假错案难以得到有效纠正。被告人蒙冤喊冤,必须取得法院或检察院同意才能“启动再审”,这就使得“是否再审”变成公权力的范畴而不是私权利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说明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原来的判决、裁定继续执行。设置再审程序,更多是从执行效率上考察,而不是从避免冤假错案上来设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5种应当再审的事由,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虽然法律规定的是“应当”重新审判,但决定权却属于人民法院,这就导致大量案件明明符合再审条件,但人民法院不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也就导致不少冤假错案迟迟得不到纠正。
被告人申请再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另一种是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这两种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特别艰难。办理过再审案件的律师都清楚,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经常用“土政策”要求先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查。原审法院基本毫无例外都认为自己审判无误,这种设立申诉前置程序除了消耗再审人员的耐性与精力,毫无价值。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检察院也基本上都是驳回。看看佘祥林杀妻案、呼格吉勒图冤杀案这些明显的冤假错案都需要经历一二十年的煎熬才获得再审立案,可想而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案件并不重视,甚至将其等同于“信访案件”。
蒙冤喊冤的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如果坚持申诉则会因为“不认罪”而不能获得减刑优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及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这其实是通过“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来逼迫被告人放弃喊冤,而不关心被告人是否确有冤情。大量冤假错案的受害者面临着“两难”,继续喊冤会失去减刑或假释机会,认罪又违背自己的本意。在不能取消再审制度恢复“三局终审制度”之前,取消不认罪则不能减刑或假释的不合理限制,需要引起法律界人士特别是律师中“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我曾办理了警察毛某的申请再审案件,饱受申诉程序繁琐之苦。多年前毛某还是见习警察,他在某派出所值班时突然接到报警,某村两帮村民发生争吵。派出所长立即要求毛某带着协警去把争吵双方带到镇政府处理。鉴于村民只是争吵而没有发生打斗的迹象,毛某奉命带着协警去现场时,没有带单警设备。虽然见习警察不能单独执法,但如果仅仅是引导双方去镇政府协商处理,毛某的行为最多是一般违规甚至达不到违纪的过错程度。到了现场,争吵双方突然变成打斗,毛某一方面打电话报警请求支援,一方面要求随行协警用手机拍录现场视频固定证据,并有制止双方打斗的行为。十几人械斗的场面显然不是1名实习警察与1名协警可以控制,这就发生了1名村民驾车撞死受害人的惨剧。派出所长带着几名警察赶到现场时,现场打斗因为出了人命而结束。后来毛某就被指控玩忽职守,因为其出警时没有带单警设备,在现场没能制止双方发生打斗甚至出现了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毛某后来被认定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我对该案的被告人毛某一直很同情,一则毛某作为实习警察而不是正式警察,本就没有单独“出任务”的权力,二则毛某没有携带单警设备不是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村民驾车碾压受害人,即使毛某是正式警察甚至携带了单警设备,如何能够制止他人行凶?要毛某制止十几人的械斗特别是阻止村民驾车撞人,这显然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毛某承担超出他能力范围的责任。毛某及时向派出所汇报并请求支援,毛某口头制止双方打斗,毛某让随行协警拍录现场视频,这已经是在履行制止冲突的义务,而且这些行为本来应该由正式警察来履行,毛某还处于实习期。国家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现场案发的实际责任,不能因为有警察到场就要求警察担责,那样只会削弱警察的权威。不能保护警察,警察如何执法?毛某尚在实习期,这才使得他迅速赶到现场,而不是一些老警察那样拉着警笛慢悠悠去案发现场,等到双方冲突结束再来处理。对毛某这样的年青警察不去保护,还要他担责,显然不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
我们申请再审的材料交给原审法院,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过了半年多,原审法官不予立案,检察院也驳回律师的请求。我们继续向上一级法院与检察院提出申请,结果一直没有下文。法院、检察院竟然把再审程序当成“信访案件”来处理,这说明法院、检察院没有把再审程序当成诉讼程序来看待,没有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特别是没有领导关注的案件,即使存在明显的冤情,都难以启动再审程序。
这些年要求我代理申诉再审的案件,我都要求是无罪辩护需求的案件,而不是轻罪辩护需求的案件。无罪辩护需求的案件一定程度上还能引起法院、检察院的关注,而有轻罪辩护需求的案件太难让接待人员有同情心了。看到律师法院、检察院申诉经常要从“信访通道”,我只能选择那些可以无罪辩护的案件。申请再审太难,只有申请再审立案了,律师才能去阅卷,这也导致律师难以详细了解案情。
陈文飞曾分析谭新善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与放火案、聂树斌故意杀人与强奸案、呼格吉勒图案故意杀人案等这些年影响巨大的20个冤假错案,发现基本没有正常申诉成功的案件,不是“真凶出现”就是“亡者归来”或者10多年甚至20年的持续信访引起“两高”介入。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这也说明律师办理再审案件成功率不高,这也是我一再呼唤“两会”中的律师代表、委员需要为“三局终审制”做出努力之所在,或者应该监督“两高”再审案件的审理情况,这才是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再审程序形同虚设的局面。
那些成功完成申诉的案件,少不了被告人及其家属长期不懈的坚持喊冤,少不了律师持续不断向法院与检察院提出请求,也少不了媒体的关注。当然,申诉案件的成功办理,更少不了办案机关特别是侦察机关发现流落案外的“真凶”,发现尚在人间的“亡者”。技术辩护律师在再审案件面前,发现自己有些“英雄无用武之地”。技术辩护的各种技术手段适用于诉讼程序,再审申诉被法院、检察院当成了信访程序,此时律师最擅长的“摆事实讲道理”却没有施展的空间。
申请再审,技术辩护律师只能采取“持久战”,不厌其烦向法院申诉,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再审的功夫不在申请文书如何逻辑缜密,而在于如何引起法院、检察院的关注,如何协助侦察机关“查获真凶”,如何找到并未遇害的“受害人”。被誉为“军事理论教皇”的英国军事学家李德·哈特曾在《战略论》中提出“间接路线”,再审案件我们律师辩护,也许不得不采取“间接路线”,向侦查机关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找到真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