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9:07:11来源:法律常识
为发泄不满,墨江一男子半夜在他人门前燃放鞭炮,浑然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墨江县一男子白某在其妻子的抖音视频内看到同一村民小组李某的评论,白某对其评论的内容心生不满,一直耿耿于怀。2月19日,白某见李某外出归来,遂产生挑衅李某的念头,并于当日23时许,携带两封鞭炮在李某家门口点燃,巨大的声响致使同组村民在熟睡中惊醒,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休息。此外,白某的这一行为,也让许多群众产生误会,以为李某家有人去世,给李某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白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白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提醒:
要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千万别为了心中的一口怒气,触犯法律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