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找律师咨询,工伤赔偿律师咨询

时间:2022-10-26 00:09: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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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咨询电话:028-8876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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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发生工伤后,该到哪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1.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我市人社局办理;

2.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 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3.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生产经营地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成都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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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呢?

答:(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凡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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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呢?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受伤职工身份证明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注册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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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好久呢?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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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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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享受什么待遇?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咨询电话:028-8876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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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生工伤事故后怎么备案?

答:因工死亡的在三日内、重伤的在七日内、轻伤和职业病在十五日内向医保局报送《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

咨询电话:028-88762900 1818096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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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可以享受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2.停工留薪待遇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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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职工可以到哪些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伤(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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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人社局:028-12333 028-887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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