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1:27:2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评估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受害方向侵权方主张赔偿的一个重要依据。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加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结果用来评价该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两种鉴定有以下几点不同:
1、确定的时间不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治疗之后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情鉴定是在受伤开始接受治疗时就可以进行鉴定。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司法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
3、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属于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5、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伙人律师,业务专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各类人事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