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2:40:3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9年末的最后两天,一位老人拿到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书,感激涕零又满面笑容,高兴地对为他援助的何律师说:“法律援助辩护让我免了牢狱之灾,太谢谢了!”说这话的黄某华年逾60岁,孤身一人,早年离异,孩子随前妻生活,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年,2016年8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因身患多种高危疾病,加之年老无技能,靠低保维持生计,案发前,其刚应聘到柳州市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
2019年3月13日凌晨两点多时,正值黄某华在小区值班。本案受害人莫某某与朋友酒后驾车回到小区,小区门刚安上自动识别放行的小车门禁不久,莫某与其朋友所驾小车因没办识别登记手续,不能自动出入。在门外按喇叭时,值班的门卫正好方便去了。于是,黄某华出来一边告诉莫某办自动识别手续就可识别进入了,一边去把拦车的门禁打开。哪知开门后,莫某不进,而是怪罪黄某华开门晚了,对黄某华推搡及拳打脚踢的攻击。约持续两分钟后,黄某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莫某某捅刺了一刀。莫某某受伤后,其车上的朋友立即从车上拿出一把长约五十公分的大刀对黄某华进行威胁。随后,莫某某与其朋友驾车离开,黄某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卷宗监控视频证据证实)。莫某到医院就诊,发现肝破裂、脾破裂,鉴定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黄某华身患重疾取保候审,黄某华意识到,自已可能再陷囹圄,又颇感冤屈。于是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市法援中心指派华尚律师事务所何丽明律师承办。一审中,何律师在庭上提出了防卫过当的辩护观点,但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华的行为,导致了莫某重伤二级,而其本人并无明显损伤,故其对莫某进行捅刺的行为显然既无必要也不恰当。故未采纳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黄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黄某华想只要不收监,怎么判都行,但一审判决意味着遭受一年多的牢监。左思右想不甘,又忧身患重疾服刑狱中殒命。于是,黄某华再次寻求援助,并希望原律师承办,市中心按法律援助点援制度的规定,满足了他的心愿。
二审中,何律师与法官助理庭前会面,即阐明本案须开庭审理应予改判,并阐述防卫过当的观点,法院同意律师开庭审理的意见。在庭审中,承办人进一步对防卫过当的观点予以明晰:1、主观上,被告人黄某华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故意伤害,为故意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黄某华行为并非无缘无故地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而是对被害人先行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在被害人先行对上诉人进行伤害,而且持续了约两分钟后,上诉人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其捅了一刀,该行为的目的是制止其所遭到的不法侵害行为。2、上诉人以刀来制止其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上诉人是一个老年人,且身患多种疾病,自知身体脆弱。而被害人莫某某是一个三十多岁的年轻人,双方力量非常悬殊。由此,上诉人想到,如果其采取和被害人一样的拳打脚踢的方式来制止侵害行为,在当时对方来势汹汹、并不善罢甘休的情况下,其可能会遭受对方更为猛烈的攻击。因此,迫不得已,上诉人才采取了以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来制止的措施。3、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措施,所造成的后果,是无法预计的。事发情况紧急,上诉人对于还击的部位是没有选择,也不可能选择,所以,最后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二级的结果,而并非其本意。此情形,恰恰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属防卫过当的行为。任何人的身体权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进行防卫的权利。不能因上诉人曾犯罪而失去对自身进行防卫的权利,如果不能把上诉人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行为,无异于对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穿上了合法的外衣,也无异于剥夺上诉人的防卫权利。综上所述,建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黄某华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并进一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庭上,公诉人亦持上诉人为防卫过当观点,并进一步说明,上诉人有自首行为,上诉人主观上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故提请二审法院进一步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一、本案受援人为一孤独老人,文化程度低,更无法律知识,但其朴素地认为,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实感冤屈,而其经济能力又无法支撑律师费的支出,所幸有法律援助,为其谋求公平公正,黄某华感谢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让他轻松愉悦迈向新的一年。
二、好的判决正本清源,年终这份暖心的判决也彰显了柳州市中院和市检察院公正司法,以司法裁判行为引导规范人们行为的价值功能。
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王文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