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23:40:32来源:法律常识
答 辩 状
答辩人:有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了上市水上区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与司一天、李经追偿权纠纷一案,李经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垫付款共计2214.7元及利息(以22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ボ担。
事实与理由:王林与司一天、李经、有一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市水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水山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O)山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司一天应赔偿王祥林362885.91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在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0000元,至此被告司一天应承担事故赔偿额为373476.91元。该院判决李经、被告有一公司对司一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司一天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了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了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山(2021)山01民终11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地行阶段,2019年月一审法阮从原告李经账户扣划10万元,执行费用3521。2019平6月至2020年1月,李经支付王林10万。2021年4月9日原告李经支付345527元。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由被告司一天为直接责任人及赔偿义务人,原告和被告有一公司对伤者王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经支付的赔偿款超出了自已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已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综上所述,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代为支付的赔偿款。
答辩人就李经的起诉,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根据了上市水上区人民法院(2020)山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判项:
“被告李经、有一商贸有限公司对司一天的上述债务(第二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李经、答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真正的赔偿义务人为司一天。如果司一天承担了赔偿责任,则李经、答辩人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司一天系直接侵权人,据了上交警二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定字(2014)第00149号认定书,认定司一天负事故主要责任,可知其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具有重大过失。
三、李经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具体如下:1、肇事车辆系登记在李经名下,且由李经投保有相应保险,李经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肇事车辆负有管理责任;2、据案涉卷宗材料可知,事故发生时,李经系答辩人处公司经理,全面负责答辩人的日常经营管理;3、据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在系司一天受李经的工作指派出差途中,即:司一天的行为直接受命于李经;4、李经与李静一直存在侵犯答辩人利益的行为,在本次事件中,其二人亦一直存有恶意,提供虚假材料、意见,致使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基于生效判决认定答辩人系肇事车辆的使用人和受益人,判决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前述理由,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但因与肇事车辆、司一天有一定关系,愿对司一天的侵权行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
五、答辩人因司一天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诉讼、执行案件,已通过了上市水上区人民法院向权利人支付了29000元的款项,该款项理应在本次诉讼中予以扣除。
综上,请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有一商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