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0:06:5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吕帅 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
案号:(2020)湘01民终12356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该法所称的“劳动报酬”,应受一年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5日,蔡某入职恒晟公司处担任置业顾问岗位一职,次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期限为1年。
2016年6月14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蔡某继续在恒晟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但蔡某与恒晟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
2020年6月3日,蔡某因恒晟公司未向其支付提成等事宜与恒晟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7154.67元等。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法院审理认为:(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院认为,蔡某所主张的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实质上应是属于对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该法所称的“劳动报酬”。故蔡某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受一年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
本案中,蔡某与恒晟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6月14日期限届满,但蔡某直至2020年6月3日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蔡某的该项主张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此之前向有关部门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故一审法院对蔡某要求恒晟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