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0:29:5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安康汉滨司法局吉河司法所联合镇综治中心、陕西昌润律师事务所、砖垭村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效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
2013年王某一家协议购买了赵某家的三间房屋,后享受了危房改造项目,并申办了不动产权登记证,目前该证书正在办理中。2022年8月赵某因建房,找到王某协商,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回购。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赵某便将购房款转入王某的账户中。王某在拿到钱后不久,家人得知其将房屋出售,家庭内部产生了争议,于是王某后悔便想解除协议。至此,本是亲戚的两家人为此起了冲突。之后王某便委托昌润律师事务所的孙远明律师,想通过诉讼解除合同。孙律师在受理案件后联系到吉河司法所,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化解该争议。司法所在受理后,积极联系砖垭村调委会介入调解,9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村调解室开展调解。
第一次调解非常不顺利,孙律师在调解会上代表王某指出了房屋所有权归属是王某及其家人共有的不动产,王某虽然是户主,但是不能代表所有权利人的意愿,王某未经家人同意而将房屋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第二王某一家租住在城区,目前该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一旦出售王某将面临无房居住,亦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表示王某愿意撤销合同返回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但是赵某对此并不同认同,其认为自己在多年前将房屋卖给王某时也未经过家庭成员同意,就是双方约定并找到中证人见证便完成了房屋买卖,现在其将房屋购回,自己也给了合理的市场价格,既然形成了协议,那么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因观念不同为此事争执不停,调解员见状便提出中止调解,建议双方考虑后再进行调解,同时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模式私下给双方做普法和思想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双方的逐步放下对立情绪,9月24日,组织进行第二次调解。
第二次调解,调解员为双方解除合同以及后期建房问题逐条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双方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原购房合同,王某退还购房款十万元,并支付补偿金1500元。赵某及其家人建房时王某应互相配合,并给王某留足一米五的通行道路,双方公用的墙体保留并留出二十公分的遮沿。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王某立即将购房款及违约金返还给赵某,并一并到吉河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员在各方的协助下,通过调动双方感情,讲清事实道理,分析法律知识,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既解决了群众的矛盾,又挽回了亲属之间的感情,同时节省了成本,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调解带来的便利与高效。(胡小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辑:张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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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