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5:57:59来源:法律常识
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套路贷”相关犯罪案件辩护专项中心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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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辩护是一门说服的艺术,说服的对象是每个阶段的裁判者,要努力打消他们心中的有罪推定,不下点苦功夫根本不行。
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套路贷”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后面也对不同罪名的构成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正因为“套路贷”行为可能涉嫌较多的罪名,而能够形成“套路贷”犯罪必然涉及到多个行为,因此对于“套路贷”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类似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辩护,事实、行为众多,罪名复杂,辩护方案与单个罪名的案件有较大区别。
具体的辩护效果,本律师依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刑初96号罗杰涛、冯玉田诈骗、非法拘禁、高利转贷、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本案共指控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帮助毁灭证据罪6个罪名,其中指控诈骗14次,非法拘禁2次,寻衅滋事4次。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于诈骗中的6宗事实,寻衅滋事中的1宗事实,高利转贷罪没有认定,可以说是比较成功的辩护,而这种辩护的成功是可以复制的,辩护过程和辩护方案如下:
1、针对每个罪名做充分准备,就每个罪名进行法律检索。现在刑辩律师越来越专业化,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可能不会毒品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可能不会税务犯罪等。因此对于多罪名的“套路贷”案件,首先应当充分检索每个罪名关联的法条、司法解释、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案例、学界论文等与罪名辩护有关的规定,毕竟只有对每个罪名熟悉之后才能充分辩护。
2、针对单个罪名中的每宗事实进行分析、辩护。像本案指控诈骗罪的事实有14宗,那么就要分析每宗事实是否构成诈骗罪,案例中有6宗事实不被认定诈骗,就是律师对每宗事实进行了分析辩护。特别要注意,虽然公诉人会在举证时可能会就一个罪名一次性将所有的14宗事实全部指控出来,但是律师一定要就其中有问题的事实一宗一宗的进行质证、辩论。
3、针对每宗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主要是就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质证。本律师正在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在案有80位被害人陈述及提供的资料,那就要对每一位被害人的陈述进行分析,确定是因为虚构的什么事实,隐瞒的什么真相而导致产生了错误认识,产生了什么错误认识,这个错误认识对于处分财产有多大作用,处分财产的原因有没有其他可能性,处分的财产有没有实际损失等,然后将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进行比对,所陈述的虚构事实是否一致;对于财产损失,检查有没有提供转账记录等财务资料,有些案件只有被害人嘴上说有损失,但是没有提供转账记录,那就不能证明有财产的处分;财产有没有脱离控制形成损失等。
4、聘请的律师一定要负责、专业。之所以把负责放在前面,因为如果不负责,再专业也白搭。很多案件中,如果就那么一两个律师负责任的充分辩护,其他律师都是打酱油、完成任务就行了一样的走过场,那辩护的结果可能也不会好。另外,不专业也不行,在这类案件中,按照上述过程进行辩护,非常的耗时间,工作量也非常大,如果不是专业办理类型案件的律师,要重新学习知识耽误时间不说,更重要的对案件存在的很多问题发现不了,既耗时间又发现不了多少问题,当然就只能走过场辩护了。这样案件的案卷往往非常多,所以会形成下面这样一个无解的轮回:如果收费不高,律师不可能花那么多时间、精力进行那么细致的辩护工作,辩护结果当然一般不会好;而结果不好,就会让当事人觉得钱花的不值,指责律师不尽力。这样一个死循环,实际上受害的只是被判刑的人。
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是年前办一个保健品诈骗案,有11名被告人,我为第二被告人辩护,我一直认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证据上,这个案件都够不上犯罪,因此做了充分的无罪辩护准备。“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没有受骗,有没有财产损失”,如果没有受骗或者财产没有损失就不是诈骗。但两天的庭审,其他的不说了,对于关键的15名被害人陈述,除了我之外其他律师竟然没有一个提出疑问,本律师经过对被害人分析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既没有让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也没有让被告人对被害人辨认,不能确定被害人指控的人员就是本案的被告人;(2)没有提供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和购买证明,不能确定他们就是案件中的被害人;(3)都是60岁到90岁的老人,但是笔录中每个人的说法几乎都一样,存在复制笔录的情形,不是被害人自己的供述;(4)有1名所谓的被害人没有购买过涉案的保健品,没买当然就不是被害人了;(5)有2名被害人表示因为经销商曾经帮过他们的忙,感激经销商的帮助,所以不论他们卖什么都会去支持,没有被骗当然也不是被害人;(6)有1个被害人说买了35000元的产品,按照说明书不到一年就吃完了,可根据说明书那些是近3年的量;(7)有1个被害人说买了两次,付款了现金却一直没有收到产品,但是经销商实际上只卖过一次,而且要么是一手交钱一手拿货,要么是先拿货后交钱的,根本没有说的先给钱没拿货的情形;(8)有一个被害人92岁高龄了,笔录中却显示他把购买营销、购买过程的细节都讲的十分顺畅,洋洋洒洒几页纸的笔录却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9)有5个被害人从来没说过自己是因为受骗而购买的。对于财产损失,指控诈骗1000多万元,案件中竟然没有任何银行凭证或者流水;产品的采购数量和销售数量对不上,销售数量大于采购数量等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眼就能看出来的,必须要通过整个案卷的梳理、分析才能发现。
第二个是目前在办的一个诈骗案,为第三被告人辩护,我认为不属于诈骗,应当定非法经营,法院通知4月10日前开庭审理。3月28日去会见时遇见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我说你是什么意见,他说觉得定诈骗罪没问题,我又问那第一被告人什么意见,他说第一被告人认为是非法经营。我详细告知了他我认为诈骗罪存在的问题和定非法经营的理由,他说去问问第一被告人再说。出来后,他说第一被告人还是认为是非法经营,不过他还没有看完卷,等看完再做决定(51本卷,离开庭不到两个星期了,在庭上期待)。3月份在去法院阅卷时,遇到另外6个辩护律师,有3个是在法院阶段委托的,还没有看卷所以没有形成辩护意见,另外3个检察院阶段委托的,2个说也没看完案卷所以没形成意见,1个说法院改定性太难了,还是劝当事人认罪算了;案卷中有数百G的电子数据,后来我买了个移动硬盘专门找时间去拷贝,书记员告知没有其他人要求看电子数据。上周第二被告人的律师联系我,我以为是讨论辩护方案,结果他告诉我,想让我问问我的当事人愿不愿意一起给被害人退赔60万元取得谅解,我说退赔不就等于认罪了吗?本案有80个被害人,退赔3个,有多大作用?退赔是以诈骗名义退还是以非法经营名义退?他说改变罪名几率太低,还是认罪少判点好。可是我想提醒,虽然检察院没有认定他的当事人是主犯,可是也没有认定他的当事人是从犯,也就是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还要在法庭上去争辩,而目前案卷中多个被告人都指认他的当事人是幕后大BOSS,如果法院认定是主犯,那就是10年以上的刑期,现在退赔60万元,还要退赃、缴罚金,加起来估计也要超过百万,最后还是10年以上,我不知道这样的辩护策略可能导致的后果他到底有没有跟他的当事人说清楚。
多罪名多犯罪事实的案件,辩护极其难,所以才更不能偷懒,因为多个罪名随便加起来的刑期就是很长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