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0:35:44来源:法律常识
导言: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碍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本文概述的是程功律师为当事人办理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系郑州市金水区某路26号某某新城22号楼3楼的邻居,梁某为6号房屋,被告牛某曾经为7号房屋所有人,牛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两家公共区域部分进行了封闭,并堆放杂物。该区域为原告储藏室门窗外部,同时也是两家天燃气废气排放处,被告的私自搭建严重侵犯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及废气的排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另,为郑州市金水区某路某某新城的物业服务公司为被告三。本案原告曾在2021年1月7日起诉牛某排除妨碍,但是被告牛某在案件开庭前将房屋转让给被告郭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因为有新的被告出现,原告撤回起诉。但该7号房屋未在被告物业公司处办理物业分割,原告发现权益被侵犯后,多次向被告物业公司反映,被告物业公司也曾向被告郭某、牛某发出整改通知。
至于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定:1、判令被告郭某拆除在原被告房屋相邻的共同区域(具体位置为原被告与厨房相连的储藏室窗户外部)违法搭建的阳光房,恢复该公共区域原貌,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协助。2、诉讼费由被告郭某承担。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一委托代理人侯仪律师,被告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牛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在原被告房屋相邻的公共区域违法搭建的阳光房,恢复该公共区域原貌;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涉及以相邻建筑违章为由请求拆除问题。实践中,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属于行政机构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定。但如果搭建的建筑物影响其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范围,本案中原告梁某诉求为请求被告拆除阳光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他的不动产内胡作非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既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被告当事人占用公共区域,私自搭建阳光房,即使不违反行政部门的规定,但此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严重侵犯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及废气的排放。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案例小结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都未提起再审,该判决书已生效。近年来有关邻里关系纠纷的案例频发,居民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当带着互让互利、团结邻里的心态寻求协商沟通,在协商无果时,及时向社区反映,并积极配合社区的调解工作,争取将问题在源头解决。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注意保留现场证据、固定损害事实。配合法院勘察现场、了解事实,力争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损害邻里关系。
注:法条索引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