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0:54:31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在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却迟迟未能办理出让合同,后发现当地国土局将该地重新规划后再次出售。
2018年,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都公司)将当地国土局告上法院,认为其“一地两卖”,涉嫌违法。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财产保全,对涉案土地进行查封。法院查封期间,当地国土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仍对再次出售的土地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
行政案件经两次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梁山县国土局的行为不构成违法,驳回起诉,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违法,并最终决定对当地国土局处罚10万元。
圣都公司负责人刘震表示,他们仍将申诉。“这块地已经购买10年了,做生意要讲信用,不能说现在土地涨价了就不给了。”
2019年7月31日,新京报记者就此事采访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孔祥华,对方表示,原局长已不在职,自己刚上任,对此事并不了解。
2009—33号土地(96.01亩)和2017—96号土地(73.6亩)的平面图。受访者供图
梁山县国土局被质疑“一地两卖”
2009年11月29日,山东省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对2009—33号地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圣都公司和济宁市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购得该宗土地。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地在梁山县东邻水泊南路,西邻水泊新路,南邻鸭绿江路,北邻金城路,面积约63944平方米(约96亩),是由梁山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
同日,两公司与梁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圣都公司提供的收据显示:2009年12月25日,两公司已经付清了全部土地转让金。其中圣都公司支付了3600万,金冠公司支付1762万元。
成交确认后,两公司在近9年时间里,却一直没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刘震称,2018年,梁山县国土局突然要求他退出,解除成交确认书,公司没有同意。“这块地已经购买10年了,做生意要讲信用,不能说现在土地涨价了就不给了。”
直到2018年,圣都公司突然发现,这块土地被梁山国土局重新规划后,竟再次挂牌出让。
2018年3月25日,梁山国土局再次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将其东邻水泊南路、西邻张坊村土地、南邻郝山峰路、北邻青龙山路的土地编成2017—96号宗地,在网上公开挂牌出让。
梁山国土局解释称,2009—33号宗地中卫生材料厂不再进行拆迁、青龙山路扩建,宗地面积相应的进行了核减,重新规划后形成了2017—96号宗地。原因则是原2009—33号土地不再符合规划条件。
挂牌1个月左右,梁山荣信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公司)竞得2017—96号宗地,同样和梁山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梁山国土局将一块土地两次招拍挂,两次与不同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是一地两卖,一女二嫁。”刘震认为,对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封期间继续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4月24日,圣都公司将梁山国土局列为被告,荣信公司为第三人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圣都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
次日,济宁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2009—33号土地、2017—96号土地予以查封,并向梁山国土局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要求:不得为其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8年5月3日,梁山国土局与荣信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5月17日,当地不动产中心为荣信公司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加盖有梁山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法院查封期间,梁山国土局还强硬为荣信公司办理产权证书,导致该宗土地物权发生变动,严重响了圣都公司的权益。”刘震认为,这些均是违法行为。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案发后,济宁中院对梁山国土局决定罚款10万元。后梁山国土局提起复议,山东省高院维持决议,驳回复议申请。
2019年5月27日,济宁市中级法院对圣都公司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圣都公司和梁山国土局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诉求均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驳回起诉。目前案件在二审阶段。
一审认定国土局违法
2018年9月20日,在民事官司一审尚未宣判前,圣都公司再次以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梁山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荣信公司和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第三人。
圣都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次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的具体行为违法;其与荣信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为荣信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为荣信公司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对此,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圣都公司对2009—33号土地成交确认书只享有部分权利,圣都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其拍卖、转让及确认手续是合法的。
同时,在2017—96号宗地的挂牌出让中,圣都公司也参与了该土地的竞买,并缴纳了竞买保证金4400万。对此,圣都公司表示,“当时缴纳保证金时,并不知道是在网上公开挂牌竞买,而是被欺骗,以为是重新走走程序,最后办理完整证件。”
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本案应以两方的民事官司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审理。并认为圣都公司以同一目的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属于滥用诉讼,重复起诉行为。
2019年3月19日,山东省汶上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两宗地虽然编号不同,但范围大致一致,圣都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同一标的物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未经依法变更、撤回或者撤销注销,即进行第二次行政许可的设定,显属违法。
同时,在法院已经对2017—96号宗地查封的前提下,不动产中心仍然为荣信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属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的行为违法;其与荣信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行为违法;不动产中心为荣信公司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无效。驳回圣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两块土地完全不同
对于一审判决,圣都公司和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荣信公司均提起上诉。
2019年6月20日,对于行政官司,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圣都公司虽然在2009年与梁山国土局签订了2009—33号宗地的成交确认书,但该行为仅是获得土地行政许可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取得该地的使用权证书,因此圣都公司也未获得该地使用的行政许可。
同时,2009—33号宗地与2017—96号虽然部分区域重叠,但两宗土地不仅土地面积、四至不同,在土地性质(2009—33号宗地包含集体建设用地和耕地)、规划条件等方面也发生变化,故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上述两宗地属于完全不同的两块土地。
对于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荣信公司进行土地行政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法院认为,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在已收到法院查封和协助执行通知的前提下,办理不动产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故最终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第一、二项(即: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挂牌出让公号的行为违法;其与荣信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行为违法);维持第三、四项(不动产中心为荣信公司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无效。驳回圣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圣都公司表示,他们仍不服二审判决,将进行申诉。此外,圣都公司还以梁山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挂牌出让的行为,依据的是《梁山县人民政府第22期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要求,认为该批复侵犯了其财产权益。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2019年8月1日,新京报记者联系行政案件的一审法官,对方拒绝了采访。新京报记者联系济宁市中级法院信息宣传处,但电话显示无人接听。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编辑 曹林华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