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1:32:45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私了”协议一定有效?
若赔偿金额过低
员工竟还能撤销协议
让企业赔更多?
众所周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时,依法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些公司为了平息事件,往往会与员工私下签署工伤赔偿协议。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就工伤赔偿进行“私了”呢?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劳动争议的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基于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
那关于“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呢?
这个还真不好回答。不过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法院对此是如何判定的。
小华,是工厂里的一名工人。
在去年7月份的时候,他因为个人的操作失误,在工厂发生了意外,当时被旁边的工友紧急送往了医院救治。
厂里在知道了他受伤的消息后,立马派人前往医院看望,并当场垫付了所有医药费,也向当地劳保局申请了对他的工伤认定。
两周后,小华出院了,就这起受伤事故他与厂里达成了赔偿协议,承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厂里也在签完协议的当日,就按约定全额支付了款项,小华还出具了收条。
原以为这件事就此告一段落了,但让所有人没想到是,劳保局受理了工厂之前对小华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了工伤认定。
而且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华为十级伤残。
后来小华也在知道自己情况后,觉得之前工厂赔偿自己的钱太少了,不符合赔偿标准。
于是,在今年5月11日的时候,他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与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华的诉讼请求。
认为原告小华在甲工厂已向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和甲工厂就赔偿协议作了一次性了断,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同时,原告小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作出的决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
而二审法院却改判撤销了小华与甲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
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该协议不违反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该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显著低于上诉人小华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使小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示公平。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可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因此,对于公司与工伤职工私下签署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如果双方签订的“私了”赔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除以上情形外,“私了”协议有效。
最后,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减少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重要举措。
易法通友情提示: 遇到法律问题,先咨询律师,抓住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以防导致不利后果。易法通7 x 24 小时随时在线,法务1对1快速响应,为您高效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