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1:56:33来源:法律常识
在当下的律师界,很多人喜欢使用“大律师”一词。有人将“大律师”作为一顶高帽子,在人际交往时用来恭维别人。反正这顶帽子不用花钱买,不存在成本一说,开会的时候到处发送,宾主皆欢,其乐融融。有人的脸皮稍微厚一些,在出书的时候,在其大作的封皮上赫然印上“大律师”三字,好像拿破仑即皇帝之位时自行加冕,无须假手他人。也有一些年轻人刚步入刑辩领域,不知天下之大,逢人便尊称“大律师”,被恭维的人虽说不致于得意忘形,但是不免洋洋自得。那么,什么是刑事辩护的“大律师”呢?
先说一下,刑事辩护“大律师”不是什么。有些律师在公检法或者政府部门有着丰富人脉,在人际关系运作上长袖善舞。普通律师见不到的高官或公众人物,这些律师能见到,甚至还可以称兄道弟,或者合作写点东西、搞点活动。有些律师有着较为显赫的社会地位,比如拥有会长、理事长、代表、委员之类的头衔,在公共事务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有些律师时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或者到处办论坛、搞讲座,知名度很高。这些律师有着他人难以企及的人脉、职位、名气与影响。我认为,我们可以承认他们是刑事辩护的“大红人”、“大名人”或者“大能人”,但是不能仅仅因为人脉、职位等原因尊称他们是“大律师”。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原则,这体现出最为重要的宪法精神。公民的人权,在刑事诉讼领域是最易遭受侵犯的。国家构建刑事辩护制度,正是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其合法权利,并由此保障社会上所有公民不受刑事司法权力随意、任意、武断行使的侵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辩护律师的天职;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地处理案件,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手段;保障宪法与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终极价值体现。这几个方面是相互统一的,根基和重点在于维护人权。我们可以说,侠之大者,为国为民;律师之大者,在于维护人权。在这个方面,辩护律师如何去做,做得怎么样,是衡量其可否被称为“大律师”的金标准。
有些律师,在纠正冤假错案,还被冤屈的公民以清白的方面,成绩突出,功勋卓著。给公民洗清冤屈,特别是在陈年旧案中为已蒙冤较长时间的公民清除罪名,是维护人权的最佳体现。公民被错误地定罪,身陷囹圄乃至丧失生命,是人类的悲剧。肯定有很多的冤案永远得不到发现与纠正,案件的真相会永沉海底,永远不为人们所知晓。窦娥之冤感天动地,致使夏日飞雪,只不过是神话;普通人之冤,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悲哀、痛苦与绝望等于零,无人关注、理解与同情。人人都有恻隐之心,换位思考,如果你是这样的当事人或家属,你的心情会是怎样?如果某一律师通过其辩护工作,使原本永远“不见天日”的当事人重获清白,这是阻止国家继续“为恶”,是在替人类“赎罪”!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感谢、感激、感恩这位律师!这样的律师,自然无愧于“大律师”的称号。
辩护律师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行为,除了前述纠正冤假错案以外,还有很多的表现。比如,在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众矢之的,为万夫所指,社会公众皆曰可杀。辩护律师此时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面,不惜个人声誉,不顾个人得失,迎击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实为案件得以理性处理的中流砥柱。再如,在某些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坚持不妥协、不放弃地与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交涉,甚至由此冒犯了某些司法人员的尊严,“捋了虎须”。这些律师并不是不知道其行为的可能后果的愚人,但是他们为了心中的维护人权的信念,选择了取“义”舍“利”。这样的辩护律师,义薄云天,大智大勇,可以凭借其顽强的信念、果敢的精神与勇猛的斗志,获得“大律师”的桂冠。
刑事辩护“大律师”,是卓越律师,是我辈普通律师的榜样。做律师是为了什么?只是为了人脉、地位、名气、影响与金钱吗?如果仅仅为了这些,律师就是寻常的商人,有何光荣可言?应当以刑事辩护“大律师”为师,学习他们的精神,努力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这才是我们普通律师应走的正确的道路。
作者:蒋鹏飞律师/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