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2:44:5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农忙时节,李老汉因为家中土地较多,为尽快将粮食运回家中,找了同村的几位村民帮忙掰玉米,约定每人每天一百三十块钱,当天结算。村民王大民在工作时,因地里积水较多,脚滑摔倒导致受伤,随后被送至医院。出院后,王大民一直在家休养,李老汉认为王大民是由于其自身原因而受伤,故拒绝向其赔偿。
律师分析
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首先应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至于如何确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一般从一方当事人是否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或隶属关系、薪酬是否完全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王大民为李老汉提供劳务。分析如下,首先,王大民和李老汉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约束;其次,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或隶属关系;再次,根据案情,每人每天一百三十块钱的薪酬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因此,王大民与李老汉之间形成的明显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伤者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若伤者经鉴定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个人劳务关系产生的侵权纠纷中,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划分责任。接受劳务者是否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这些都是考量双方过错的因素。基于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一般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事故结果的影响程度划分各自的责任。本案中,王大民在李老汉的地里工作时受伤,李老汉对于工作场合存在危险有一定过错。而根据案情,王大民在积水较多的田里工作时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该损失将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例纯属虚构,案情简单,只为读者提供类似案件解决思路上的参考。在实务中,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双方对损害后果发生因果关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的具体程度与情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来划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承担的并非赔偿责任,仅提供人道主义上的一定补偿,且提供该补偿后,接受劳务者还可向侵权人追偿。
作者:争议解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