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3:35:11来源:法律常识
侦查机关完成侦查活动后,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法院提出起诉,并移送证据材料。律师在阅卷后,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未移送或未全部移送,如何处理?
一是无罪犯或罪轻证据的范围。一类是当事人不在场的证据,如果机票、护照、其他证人证言。其中,对于证人证言如果能反映当事人不在场或未实施犯罪或未实施某一节犯罪事实,较好的处理方式是将此线索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办案机关。如果办案机关未取证,则律师可依法定程序,调取相关证人证言。另一类是罪轻证据,如果到案经过、自首、从犯等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事实的证据。对于前述两类证据,律师要注意从侦查阶段关注整个案件的发展,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通移送审查起诉阅卷对照,了解案件主要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方能发现是否有遗漏。
二是律师申请法院调取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条规定,律师发现有未移送无罪或罪轻证据的,应当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力求依据充分。法院在向检察院调取过程中,律师应当及时保持沟通,以及时掌握新证据的移送情况,并及时阅卷。
三是其他事项。对申请调取有利证据的事项,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明确的回复时间,且检察院未必会完全调取,所以律师提交书面申请,应当直接交付给法院承办人,如果有微法院,也可以沟通后直接从微法院上传送。要尽量写明并说明拟调取的证据材料的内容或线索,并说明对案件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重要性。要注意加强案件的跟踪,积极会见在押当事人,并制作详细的会见笔录,也可以作为无罪、罪轻证据的线索依据,力求取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