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7:33:20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刘某与宜宾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经宜宾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宜宾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工程款99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后因宜宾某公司未支付,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宜宾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均被查封。该执行案件在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刘某的委托后,全面收集宜宾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发现,宜宾某公司另外一起案件判决确认与案外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系宜宾某公司所有。
本律师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依法查封该4套商品房。后执行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并依法查封了该4套商品房。但该商品房同样被公安机关在先查封。
从法律程序上讲,该4套商品房的查封,是属于民事案件的第一顺位查封,如果刑事案件的查封被解除后,即可处置该财产。
因该刑事案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除依法判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会查明涉案的财产权属。如涉案查封财产是属于犯罪所得,则会被处置并向刑事案件受害人退赃。如不是犯罪所得,则应当依法解除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且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如果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如果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异议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律师代理的本案,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该案现在二审程序中。代理人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度,并适时为当事人提起法律救济程序。
非吸案件涉及大量的证据和受害人,所涉及的财产也多,致使该类型的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周期也较长。
法律规定,先刑后民,故而当事人只能耐心地等待。但作为代理人将始终准确把握案件进程,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