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7:42:46来源:法律常识
配偶、子女、父母
都是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
那么,还未出生的孩子
并且是人工授精得来的孩子
是否享有继承权?
能否分得一部分遗产?
一起来看现实案例
1月4日,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
披露了一起
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继承权的案例
人工授精成功后
患病男子孙某反悔不想要孩子
妻子周某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
在孩子出生前
男子因医治无效去世
男子去世后,其母亲找到儿媳说
儿子生前曾立遗嘱
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婚前购置的房屋也应由她继承
问题来了——
那么,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
有继承权吗?
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
夫妻决定人工授精生育孩子
孙某和周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孙某的母亲觉得是周某没有生育能力,多次劝孙某与周某离婚再娶,但两人感情很好并没有因此离婚。
因为孙某十分喜爱小孩,因此夫妻二人打算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不久周某就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了。
妻子怀孕后
丈夫反悔不要孩子
不久后,孙某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患病。患病后的孙某性情大变,经常与周某吵架,并且多次向周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周某坚持要把这个孩子生下来。孩子尚未出生,孙某就因医治无效去世了。
男子去世
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孙某去世后,孙某的母亲找到周某,拿出孙某所立的遗嘱,称孙某在遗嘱中写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婚前购置的房屋理应由她继承。
那么,孙某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
剥夺人工授精子女的
继承权呢?
对此,浙江省余姚公证处表示,孙某签字同意医院对周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从孙某签字同意之日起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虽然孙某后来反悔并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表明他不要这个孩子,但是孙某并没有征得周某的同意,因此孙某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人工授精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既然孙某和周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孙某在立遗嘱时,孩子尚未出生,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中涉及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孩子在孙某去世后平安出生,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继承权。
来源|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广州日报、西湖之声
来源: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