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9:18:21来源:法律常识
文丨俞艺
敬畏之心应常有,言必称无罪辩护的不一定优秀,执拗于有罪辩护博从宽的也可能是捣糨糊,任何辩护策略的选择都应具体分析和不断权衡,同时辅以专业和经验的加持,才可能得到不令人事后遗憾的最优解。
近期,广州中院对被指控合同诈骗罪的湖北前首富兰世立判决无罪,媒体曝出时代周报对兰世立的专访中,兰坦言先后委托了十三名律师,但其中十二名都劝其认罪,由此在刑辩圈引起不小的争议。认罪与不认罪,本为辩护策略选择的技术问题,律师对委托人也仅有建议权,却被某种程度上升到职业道德层面加以嘲讽,着实在不应该。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我国刑事案件认罪率在90%以上,认罪后的罪轻辩护夸张一点说是目前刑事辩护的主流。此外,也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我国无罪判决率远不到百分之一,兰世立案让人看到公平正义的曙光,但司法实践中实在不具备典型的参考意义。
当然,广义上的无罪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公安机关撤案和检察机关作存疑、绝对不起诉都属无罪案件。即便如此,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依然整体较低,若非有客观性的无罪证据,那便近乎一场赌博,事实证据和辩护人的责任心固然重要,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正义情怀更重要。
作为刑辩专业律师,我一向强调要以客户的实质利益为落脚点选择务实的辩护策略,无论认罪与不认罪,都应基于反复推敲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深刻认知司法权的运行规律,这种需要是对一名刑辩律师专业和经验极其重要的考验。执业至今,我做过很多无罪辩护的案件,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但基于自己多年公诉人的职业经历,我不倡导辩护律师动辄鼓动委托人坚持无罪辩护。检察官、法官与辩护人眼中的案件是不一样的,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中,没有经验的律师往往对辩护效果作出错误预判,进而产生难以接受的案件后果。
例如辩护人往往紧扣几个存在问题的证据和事实认定的争议点,先入为主地认为手握重要无罪筹码,法官、检察官则可能从案情整个证据链来评估个别证据问题的影响,径而作出超乎辩护人预判的结果。所以,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反过来说,无罪辩护是个律师都可以提,但选择认罪以及如何认罪才真正体现律师的辩护艺术与胆魄。
同时,辩护人也要随时分析案情性质及案件可能的走向,不断根据形势变化和影响个案走向的力量平衡修正辩护策略,“认罪”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某些特殊案件中,及时选择认罪并如实供述可能反而对后续定罪量刑产生有益效果。本人先不谈所谓“认罪认罚”带来的程序利益,单以亲自办理的两个案件为例,讲一讲有时候“认罪”对事实认定的价值。
案例一
本案是一个涉嫌“套路贷”诈骗的刑事案件,委托人向“被害人”实际出借人民币40万元,后通过转账再取回的方式制造了80万元的资金流水,并要求其出具了80万元的借条。
本人介入之前,委托人在另一位辩护人无罪辩护思路的影响下坚称出借了80万元,但因公安机关掌握了“被害人”账户上当天取出40万元人民币又存入委托人账户的书证,认为其未能如实供述,后报请人民检察院批捕。本人介入后,通过会见了解到所谓“被害人”资信极差并有赌博恶习,虚增的借条系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双方并约定若“被害人”如期归还本息则以实际数额为准,后续索债中委托人亦未恶意制造违约并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此事实,本人认为若委托人如实供述虚增借条的事实,反而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和后续辩护,便建议其不要虚假供述来“硬扛”。
本人以委托人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亦未虚构事实恶意制造违约,80万借条系“被害人”知情且自愿书写等作为辩点,最终人民检察院对委托人不予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我们可以复盘一下,若委托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坚称实际出借了80万元,则无法查清事实情况下其极有可能被批准逮捕,后续再想成功进行无罪辩护几无可能。
案例二
本案是一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再审案件,委托人曾是一名狱警,因有计算机天赋便辞职下海从事IT行业。接到这个案子后,我仔细查看了一、二审判决书,委托人因犯罪数额一百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直到监狱会见后,我才明白为什么他不断在狱内申诉喊冤,原来法院对其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其被指控与人合谋盗取的电子游戏币由两部分组成,其中实际用木马盗取的数额只有8万,剩余数额系其利用掌握的游戏规律通过点击工具提升打游戏效率“薅羊毛”所得,以上方式既未侵入任何计算机信息系统,亦未利用任何非法方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上述辩解有书证记载其与同案犯完全不同的分成模式和收益计算方法相佐证,这是一个很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囿于技术问题和网络取证困难,司法机关一直未能查清本案事实,当然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委托人未能如实供述,导致检察机关将所有交易数额都认定为犯罪所得。细问之下,委托人未能如实供述系受此前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误导,因而对所有被指控犯罪事实一概不认,终审后也几乎永远丧失了获得公正判决的机会。
刑事辩护堪比艺术创作,无法标准化,基于每位律师的阅历、法律素养和认知能力的不同,输出的成果也千差万别。
本人即便一直在刑辩领域耕耘,但对每一个案件依旧不敢怠慢,因我们始终无法在空中建成楼阁。敬畏之心应常有,言必称无罪辩护的不一定优秀,执拗于有罪辩护博从宽的也可能是捣糨糊,任何辩护策略的选择都应具体分析和不断权衡,同时辅以专业和经验的加持,才可能得到不令人事后遗憾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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