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找律师费用,山东莱芜杀医案最后赔偿

时间:2022-12-02 19:54:27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9月23日,“莱芜杀医案”凶手家属起诉莱钢医院(现改名为济南市第八人民医院)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不仅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而且判决书指原告“具有明显的恶意,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原告亲属告诉记者,他们不明白判决书中所称“明显的恶意”指什么,他们认为这样的用词是对他们的侮辱,目前原告方倾向上诉,待与律师沟通后,将做最后决定。

“莱芜杀医案”凶手家属索赔医院案一审,家属诉讼请求被驳回

津云 图

法庭自选鉴定机构 鉴定结果又被否定

2021年7月15日,该案在钢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9月23日,钢城区法院对本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62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莱钢医院对陈建利(莱芜杀医案凶手 2020年被执行死刑)出生3天后死亡的女儿诊疗救治是否存在过错,对患儿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为了厘清这一问题,钢城区法院主动启动了鉴定程序,通过摇号选定了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下称北京法源)为鉴定机构。

2020年12月25日,北京法源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莱钢医院对死亡女婴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女婴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建议评价为次要程度范围。

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北京法源的鉴定意见。判决书称:北京法源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在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做出的,无法从法医病理学角度对其确切死亡原因及是否存在自身发育异常等问题给与明确。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充分的法医病理学基础,仅据该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莱钢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不足以认定莱钢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但又把鉴定意见驳掉了,这样的情况不太多见。没有做过尸检的情况一直都是明确的,法源在做鉴定前也是知道的。”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符伟律师告诉记者。

专业法医意见 被认定为“单方陈述”

庭审时,知名法医胡志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陈述意见。在庭上,胡志强法医给出了两个“明确”的结论,即认为医院在对孟洋之女的救治过程中存在明确过错,孟洋之女的死亡与医院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并且,胡志强认为,莱钢医院对患儿的死亡应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一审判决书中,法庭采纳了莱钢医院方的观点,将胡志强的意见定性为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并称“鉴于胡志强在庭审中自认其并没有儿科、产科的相关医学资质或者从事儿科、产科相关工作经历,其意见不足以认定莱钢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对于判决书的意见,胡志强法医表示不能认同,“法医和医生接受的是同等的医学教育,我也做过职业医生,我也向法庭也提交了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将我的意见定义为‘单方陈述’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医学叫裁判医学,法医学鉴定人员不需要具备临床职业经历,法医和医生好比是裁判和运动员,运动员不能评价运动员,裁判才可以评价运动员,如果没有从业过就不能评价,那不懂医学的法官能不能审理这个案子呢?”

胡志强法医认为,法庭如果不采纳他的意见,应该从技术层面指出他的意见有哪些问题,毕竟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技术问题,“以没有儿科、产科工作经历为理由不采纳我的意见,是不具备说服力的。”

判决书显示,由胡志强法医任职的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作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也没有被法庭采纳。

判决书未提病例篡改 批评原告言辞激烈

刚接手这个案子后,符伟律师立即查看了病历,然后发现了诸多问题,病历中不仅患儿父亲陈建利的签名字体多变,而且有检查单的落款时间是在患儿死亡的转天,更离奇的是,有病历患儿家属签名处,落款为“某人”。符伟律师说告诉记者,2016年陈建利行凶后不久,医院向当地派出所提交了病历,但是2019年她和孟洋去医院封存病历时,病历与2016年的有所不同。关于病历篡改的问题,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过详细的说明作为证据,但是在判决书中,这部分内容完全没有被提及。

一审判决书共7页,其中第6页先是提到医患矛盾的正确处理态度,继而指出患儿家属的不配合行为和陈建利的犯罪行为,尤其指出“生效刑事裁判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原告作为罪犯家属,非但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反而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滥用诉权,向莱钢医院提出巨额赔偿请求,具有明显的恶意,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容,依法应予驳回。”判决书落款,审判长张信林为钢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员刘峰为钢城区法院副院长。

对于“原告滥用诉权,有明显的恶意”这一说法,符伟律师觉得不太理解,“我的委托人就是认为刑事案件审理时事实就没有查清,所以才要提起民事诉讼,想把事情查清,这种诉求为什么是‘恶意’呢?陈建利杀了人,被判了刑,但不代表其他的事也就此定性,如果事情已经定性了,那法源的鉴定结果为什么是医院有过错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所谓恶意诉讼,可以理解为原告方明知被告方没有过错,但仍要起诉,影响对方的声誉,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在这起诉讼中,北京法源得出的鉴定结论,恰恰证明了原告的起诉是有道理的,没有尸检报告的鉴定很多,没有尸检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有依据的。钢城区法院推翻了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不可以,但要拿出充分的依据,可以用另一家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来推翻北京法源的专业意见,而不应是法庭自己决定。该资深法律界人士还指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不能倒推的,“不能因为人已经判了死刑,就倒推出医院诊疗没问题的结论,刑事案件判错了也是一种可能啊。归根到底,不管刑事民事,都要讲证据。”

对于有明显恶意的说法,本案的原告之一、杀医罪犯陈建利的妻子孟洋和家人也都觉得无法接受。“我们就是主张权利,依法诉讼,怎么就成了有恶意呢?我觉得这样的用词是对我们的侮辱。拿到判决书后,陈建利的母亲情绪很激动,她觉得自己儿子、孙女都没有了,医院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她觉得医院欠她一个说法。”孟洋的大伯孟兆安说。

这2年来,诉讼走得并不顺利,等开庭等了很久,孟洋还被法官要求过“撤诉”,最终等来了败诉的结果。对于是否上诉的问题,原告方还没有做最后的决定。“孟洋想上诉,但心里又有些顾虑,一个是没钱,二是怕二审还败诉,可是不上诉,又咽不下这口气。”孟兆安说。

(原题为《“莱芜杀医案”凶手家属索赔医院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判决书痛批原告 称其“有明显的恶意”》)

来源: 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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