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9:54:53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进行取保候审,也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不在看守所等地进行羁押的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相比取保候审来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约束会更大。主要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嫌疑人和被告在哪些条件下可以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有以下6种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的判断和人道主义措施。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女性的特殊规定。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对其他人照顾的特殊规定。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对办案机关因素的考虑。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案件继续办理受时限限制时的考虑。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取保候审时不能交保的变通。
《国杰律师说》认为,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类型的一种,有其内在的逻辑。对于犯罪嫌疑人本人、妇女、特殊被扶养人条件的考虑是刑法人性化的体现。对于办案机关的需要以及因时限的限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取保候审无法交保时的变通,都是一种对现实情况的妥协。但是,监视居住作为居于羁押和取保候审之间强度的羁押措施,在现实中也有办案机关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扩张使用的现象。对于这些扩张的使用,究竟是否符合刑诉法的本意应该是不言而喻的,相关人员以及辩护人的抗争也是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