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0:10:12来源:法律常识
一、合同主体适格
即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
1、如签约主体是法人,审查:
(1)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及年检的情况,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建议登国家信用信息企业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签约单位主体信息)
(2)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等级证书,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等。(如有邀请询价、招标等,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资质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由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审核公章),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单位的内设部门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尤其注意与分公司签约,务必审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授权签约范围,务必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4)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担保人为法人时,应要求该法人提交其有权机构(如股东会)同意其进行担保的书面文件(如股东会决议)。
2、如签约主体为个人的,审查其是否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必要时应到相关部门调查资产状况、不动产登记等。
4、尤为注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务必做好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专业机构开展尽调。
二、合同特殊缔约形式
审查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特殊的方式缔结。例如,大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三、合同内容
(一)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
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权利义务规定是否明确。以常见的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
1、买卖合同: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应准确、明晰;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座落地点以及权属登记证书号码(如有)。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地点要具体明确,交付标的物方式、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6)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7)解决争议的方法及法律适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2)工期及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3)工程质量条款。质量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合同约定标准等。
(4)造价条款。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5)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
(6)发包人的义务。如提供场地的标准、水电气的接驳责任等。
(7)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8)工期顺延的约定。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 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明确顺延需书面报发包方、监理书面认可。
(9)关于工程调试(试车)所发生费用的分担和幅度的约定。
(10)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1)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12)安全文明施工约定。
(13)施工保险条款
(14)竣工验收和结算条款。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15)违约责任。审查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纠纷是否预测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形;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易实施,是否足以挽回损失。
(16)不可抗力要量化,尽量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予以量化。
(二)内容合法
1、审查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特殊监管政策,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2、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
3、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有效、是否有最新版本。
(三)最大限度为公司争取利益
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但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四、合同效力
(一)审查是否存在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般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04第14号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五、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
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或条件,审查期限和条件是否恰当,及期限是否届至、条件是否成就。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六、合同附件及合同、附件、文书间的效力位阶
1、附件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审查其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及其与主合同的关系。
2、其他合同组成文件,通常包括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来往信函等,可约定“本合同与任何在合同签订之前产生的相关广告、公告、信函、会议纪要或招投标、意向书等其他文件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七、合同尾语
(一)签字、盖章
1、合同对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使用合同专用章的,也需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授权代表签字的,审查确认签字人是否为被授权人。
2、合同对方为公民个人的,本人签名。
3、超过一页的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4、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二)签约时间
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签约时间可能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
八、合同体系、文字及其他细节
1、审查合同体系是否清晰、条款配合是否严谨,文字表述是否恰当,有无前后冲突或语言歧义现象存在;
2、审查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3、审查合同中的称呼是否前后一致,如有时是甲乙方,有时是买方卖方等需统一;
4、审查合同附件上写的名称是否与合同中提到的附件名称一致;
5、审查合同中双方单位名称与所加盖的印章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6、合同内有手动修改的,必须双方在修改处盖章确认。涉及合同的金额、付款方式、数量等处不可以手动修改。
最后,合同审核的宗旨是不得违法是底线外。没有一个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内容更不可能理想化地设计的。合同的审核应是从全局性地把握。不能仅盯着某一个条款忽视其他配套性的约定,也不能认为单一某条款没问题而忽视其可能在其它地方向关联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