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2:19:51来源:法律常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很多房屋因为缺少房产证或者规划审批手续就被认定成违建,从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就被强制拆除了。在未被通知的情况下,居住了十几年、几十年的房屋说拆就拆了,使得很多老百姓遭受了巨大损失。此时,该如何应对呢?没办理产权证件就是违建了吗?今天就以下面的案件为例给您讲讲。
案情简介
李某在山东省菏泽市xx区xx村有房屋一处。2019年,区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工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李某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2020年6月中旬,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李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某内心十分着急,但不知道该怎么维权,便立即委托律师介入。
律师分析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协助李某向区住建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区住建局的答复可知,李某的房地产丈量信息为丈量面积349平方米,丈量土地面积469平方米。
李某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之内,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也未被提前通知提前搬离的情况下,区政府作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对强拆李某房屋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整理好相关证据后,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
审理经过
一审中,被告区政府称其没有实施本案被诉强拆行为,但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被强拆,系在区政府为实施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而进行的征收过程中发生,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区政府虽然主张没有实施本案被诉强拆行为,但没有提高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区政府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了本案被诉强拆行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区政府主张李某在一审中未提交房屋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未提交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书。涉案房屋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其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建房,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区政府上诉主张李某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建房的问题,法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特别是在行政征收中,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房屋用途等因素,拆除程序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征收人没有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
案件总结
在上述案件中,区政府在一审中并未提到李某房屋属于“违建”,仅说自己没有强拆,二审中却改称李某房屋属于违建,明显是想要以“违建”作为其违法强拆行为的挡箭牌。实践中,“拆违代拆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的房屋是在收到限拆通知或者强拆通知后被拆除,而有些当事人的房屋则直接被强拆,到诉讼时才得知被认定成违建,这实际上,都是拆迁部门促进拆迁进程的违法拆迁手段,建议您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