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2:19:02来源:法律常识
一、患方陈述
2021年2月19日,沈某因右侧股骨颈骨折行更换股骨头手术,当时,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卧床休养,静养不能动,次日早上查房无医嘱。2月21日早6时05分,家属发现患者呼吸异常,家属去找护士。
来了两名护士为患者做心脏复苏按压,抢救患者时医生不在场,属于违规行为。20分钟后值班医生才到达病房,到达病房后患者已经死亡,但医生交待护士给患者吸氧、打针进行简单抢救,医生于6点43分宣布患者死亡。抢救期间并无心电监护。
二、患方观点
1.、者为老年女性,相关主治医师是否有医学讨论,术前术后评估,因是下肢手术是否有相关预防栓子脱落导致肺栓塞的相关医疗措施。
2、住院期间值班医生是否有脱岗,玩忽职守的行为。
3、半个小时是黄金抢救时间,对相关抢救设施及用药提出质疑,用药是否是否及时合理。由于被告延误抢救时机,以致患者不幸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
三、医方观点
1、我院诊疗无过错。患者沈某于2021年2月13日因摔伤右髋部活动受限2天入住我院骨关节一科治疗,术后家属发现患者呼之不应,我院及时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我院对患者诊疗符合医疗规范,手术治疗得当,且术后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患者是猝死,家属拒绝尸检,所以死亡原因不清。
2、对鉴定意见的质疑。鉴定意见书中陈述医方无替代方案,但医方给出的方案是手术治疗和非手术治疗,手术治疗是备选方案。鉴定中心认为医方未给予患者下肢形成血栓的物理治疗。
但根据专家共识,物理治疗均未被证实能减少死亡和肺栓塞和发生机率,共识中指出对此类患者推荐应该用物理治疗直到开始使用药物抗凝。此患者入院后医方即予以立伐沙班和低分子肝素抗凝治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物理治疗方式就不是必须的。
鉴定中心在鉴定中认为医方未予以术前和术后下肢静脉超声检查,但这不是为手术期必须进行的检查方式,因为患者在死亡前没有明确的下肢静脉血栓临床表现,鉴定中心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为肺栓塞是推断性诊断。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符合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因急性肺栓塞而死亡。
2、审阅现有送鉴资料材料及听证会情况了解,虽然医方在术前对于手术风险告知明确,但无替代方案相关告知,故医方存在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充分之过错。
3、审阅现有送鉴材料及听证会了解情况,患者入院时Caprini静脉血栓危险评估为8分,属于高危组,对于VTE风险分度中、高危患者,指南推荐物理预防+药物预防联合应用。但医方未予以物理预防措施,如间歇充气加压泵、分级加压弹力祙等。
同时,患者入院时D-二聚体测定提示异常,高于正常值上限,但医方在住院期间未再复查,且术前术后亦未行双下肢超声检查以明确或除外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因此对于VTE预防,医方未尽谨慎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医方对患者沈某的诊断成立,患者沈某具有手术适应症,无绝对禁忌症,医方选择手术治疗无原则错误,术前告知风险明确。因此医方在诊断、手术选择和风险告知等方面不存在过错。
但对于VTE预防,医方存在未尽谨慎诊疗义务。医方上述过错与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沈某损害后果发生的风险,与患者沈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患者沈某高龄,有糖尿病,存在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风险因素;且急性肺动脉栓塞为其疾病所需治疗手段的固有风险,系可以预见但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
此外,患者沈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上述因素亦在患者沈某的损害后果及其评价中具有一定的参与因素。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并结合案情,由被告承担30%即177319.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沈某原发疾病的状况、被告医疗过错行为及责任程度、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酌定为30000元。
六、法院判决
2022年1月24日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志、李某成、李某经济损失177319.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207319.62元,由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担。